8月1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水、电、煤、电信、铁路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在制定和调整时必须召开听证会,必须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昨天,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就《价格听证办法》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价格听证办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价格听证办法》是以体现《价格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价格权益为立法宗旨,体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法治精神,开创了在政府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公开听证程序的先河。它体现了对广大群众“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的尊重,也表明政府在进行关乎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价格决策时,实行公开、透明决策,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心。
问:《价格听证办法》的创新性体现在哪里?
答:《价格听证办法》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政府价格决策由不公开、不透明转向公开和透明。《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先期向社会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
二是引入民主议政程序,建立相互制约的论证机制,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听证制度要求政府在进行价格决策时,要建立起决策部门、申请方与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机制,特别是引入了与制定价格关系密切的消费者参加定价方案的论证,对定价程序的规范将起到监督作用。
三是明确听证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尤其是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了明确的责任,敢于将“板子打在自己身上”。规定了价格决策部门在制定听证范围内的价格时,不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这些规定对于保证价格决策听证的严肃性有重要作用。(杨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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