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河西区5岁女孩余某在某体育馆游泳训练时面部受伤,余某将该体育馆告上法庭。
余某是天津某体育馆所设立的暑期业余体校游泳队预备班学员。去年6月18日下午,余某接受封闭训练时面部受伤,面部缝合14针。余某拆线后又分别到天津多家医院就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余某将体育馆告到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陪伴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3万元。原审法院虽认定被告负有全部责任,但只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陪伴费877.80元。原告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年仅5岁,由于面部受伤,对其今后入学、就业、择偶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一审法院仅判被告承担陪伴费有失公正。
二中院受理后,主审法官请天津医大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余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已影响其容貌,需要进行整形治疗。体育馆于是答应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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