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管好用好农村村委会的印章,8月7日,市民政局就加强天津农村村委会印章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意见》精神,市民政局提出,今后村委会印章一律由乡、镇政府负责制发,并到指定厂家刻制。村委会印章的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审批人和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另外,村委会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由,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武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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