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正在幼儿园上中班的6岁男孩,将自己的母亲推上被告席,要求支付拖欠一年的抚育费并增加抚育费数额。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六岁男孩胜了这场官司。
1999年10月,年仅6岁、家住南京市建邺区的张浩然(化名)的母亲陈某与父亲张某,经由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浩然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即本案被告)每月给付150元抚育费。但自去年6月至今年5月,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累计拖欠抚育费1650元,且随着生活水平及教育费用的提高,开支加大,故小浩然诉至法院要求其母亲给付拖欠的抚育费,并增加抚育费至每月250元。
年仅6岁的儿子将自己告上法庭,大大出乎作为母亲的陈某的预料,心里觉得很不是滋味。她辩称:目前月收入不足600元,身体状况不佳,并另有一子(与前夫所生)需要资助,实在承担不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小浩然则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法庭经审理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再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先的判决或协议结果,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部分的合理要求。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张浩然的抚育费1650元。自今年7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由150元提高到17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李自庆刘坤鼓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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