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我国即有保护环境的法律条文。在此间召开的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博士、湖南大学副教授于振波公布了这一研究成果。
于振波说,秦代的《田律》有这样的法律条文:早春二月时,不许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到夏季七月,不许烧草以及采取刚发芽的植物;不许捕捉幼鸟幼兽,不能毒杀水生动物,也不能用陷阱或网捕捉野生动物及鸟类。
《田律》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这是中国迄今发现最早的环保法律条文。
他说,秦代的环保法律条文还相当简单,而近几年在甘肃悬泉置遗址发现的西汉《四时月令五十条》不仅详细得多,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
《四时月令五十条》颁布于元始五年(公元5年),这是一份以诏书形式颁布的法律,以当时在位的汉平帝的太皇太后的名义向全国发布的。
这部法律规定,孟春(一月)禁示伐木,不能破坏鸟巢和鸟卵,勿杀怀孕的母兽、幼兽、飞鸟和刚出壳的幼鸟,要做好死尸及兽骸的掩埋工作。而且在“禁止伐木”条令后特别注明:“谓小大之木皆不得伐也”。
仲春(二月)不能竭泽而渔,不能焚烧山林;在季春(三月),则要修缮堤防沟渠,以备春汛将至;孟夏(四月)勿砍伐树林,不要搞土木工程;仲夏(五月)不能烧草木灰;季夏(六月)要派官吏到山上巡视,察看是否有人伐木。
这些法律远处西北的悬泉置和居延尚能得到良好的执行,可见当时百姓具有相当的自然保护意识;同时也表明,统治者意识到只有在春夏季节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确保秋季的丰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