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塘沽区刘某带女儿由塘沽乘坐公交车回家,中途在车上被两名男乘客用刀捅伤。刘某以她与公交公司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司机及其所在的塘沽某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公交公司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昨日二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10月6日,刘某带女儿由塘沽区大洋百货商场乘坐由朱某驾驶的公交汽车回家,行至中途刘某被车上两名男乘客用刀捅伤右大腿,造成失血性休克、右股动脉断裂,被诊断为重伤。刘某住院治疗造成各种损失19482.73元。刘某将朱某及其所在的塘沽某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刘某胜诉,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该公交公司认为刘某的伤害是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实际侵害人承担。另一上诉人朱某认为刘某在乘车时肆意谩骂他人,导致遭他人捅伤,损害后果应由她自己承担。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乘坐朱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人身损害,依据合同法,承运人朱某负有赔偿责任,朱某认为刘某对其自身损害负有责任没能举证,法院不予支持。塘沽某公交公司作为朱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刘某1.9万余元。(记者张照东 通讯员周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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