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电之前,先将一部分电费“押”在电业局,否则就要被拉闸断电。这合理吗?
河南省鹤壁市工商局日前对市城郊供电中心调查发现,这家供电中心曾先后以“电费保证金”和“预收电费”的名义,收取252家用电企业60.9万元,收取时间最长的6年,金额最多的5.5万元。
一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激烈交锋由此引发。鹤壁市工商部门认定供电部门“强行收取用电押金”,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示要“一查到底”;供电部门则认为收取预付电费是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的结果,其对象是有不良交费纪录的企业,目的是防止拖欠电费。市电业局副局长葛泽军表示,如果工商局正式下达处罚通知,电业局要上诉至法院,讨个公道。
就这一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典型案例,记者最近走访了工商部门、电力部门和有关经济专家。
工商部门:预付电费是典型的“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企业强制用户接受不合理条件”的垄断行为
案件的主要调查人、鹤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经检中队队长苏凤君:作为一家公用企业,城郊供电中心收取预付电费,属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所禁止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供电中心一直强调说企业交纳预付电费是“自愿的”,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企业不是自愿交纳的,企业不交电费可能要被停止供电。[他向记者出示了8份证据,其中一份写着:“1995年5月16日,当时的供电部门让我单位缴纳电费风险金5050元,并非我们主动缴纳(如不缴纳不给送电),此款从未冲抵电费,也从未滚动使用,时间长达6年之久,一直被供电部门无偿占用。” 其他几份内容类似。]
据调查,城郊供电中心与企业签订的预交电费协议书,有固定的格式,填好的内容,到用电企业后让企业负责人签个字就行了。这也说明用户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
更为恶劣的是,1999年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不仅要求取消电费保证金,还要求“与本通知所取消的基金相类似的,应参照本通知予以取消”,“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但是城郊供电中心并没有把钱还给用电企业,而是直接通知用户,把“电费保证金”的票据拿来,换成“预交电费”的票据。此后开始收取“预付电费”。从调查情况看,预交电费一般是到用户不用电了才退回, 其实质就是电费保证金,是变相拒绝执行六部委的有关通知。
电力部门:收取预付电费是为了防止拖欠电费,法制环境不健全的恶果不能由电力部门一家来承担
鹤壁市电业局副局长葛泽军:城郊供电中心从未强迫用户交纳“预收电费”,供电中心与用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预收电费协议,这完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国家也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这种做法。其目的是,避免用户因经营不好时交不上电费而被停电,影响生产的连续性。
预收电费与电费保证金的性质截然不同。之所以要预收电费,主要是为了防止用户拖欠电费。仅城郊供电中心一家,用户就拖欠电费高达100多万元,严重影响了供电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对有过拖欠电费纪录的企业实行预收电费,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河南省电力公司地方电业处副处长黄训诚:目前全省县级供电局被拖欠的电费达17亿元,其中很多是恶意拖欠。面对这一普遍现象,电力部门也想过许多办法,比如使用预付电度表磁卡,但是发现不少用户改卡,只好弃而不用;对个别用电大户采取一天一结电费的办法,但是对中小用户来说,双方都比较麻烦。
对许多拖欠电费的用户,电力部门也会到法院起诉,但往往“胜诉容易执行难”。拿不到钱,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虽说预付电费的确有其不规范的地方,但却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如果社会信用机制和法律惩罚机制比较完善的话,企业不敢拖欠电费,那么预付电费也会相应消失。但是当法制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时,恶果不能由电力部门一家承担。
经济专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依法办事,而不能“以恶制恶”
河南省财经学院副教授史璞:“因为企业可能会拖欠电费,我就预收电费”,这是垄断行业的一种普遍心态。猛一看,似乎有理。但仔细想一下,一个人因为贫穷而抢劫,贫穷能成为这个抢劫犯脱逃法律制裁的理由吗?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依法办事,而不能“以恶制恶”。
电业局有收预付电费的理由,但再向前推,用电企业可能也会找出诸如市场竞争不公平等拖欠电费的理由。经济学上有一个基本原理是:在法制环境下,守法经营最经济;在非法治环境下,不守法经营最经济。如果要营造一个好的法制环境,就需要每一环节都依法办事。
如何正确看待预付电费,实际上反映出政府面临的一个选择:是用非法制化的手段来对待非法制化的社会行为?还是从根本上去营造法制的社会环境,来应对非法制化的社会行为?从表面看,前者暂时可行,但永远无法把我们导入一个法制社会。
河南省经济学会会长、经济学家杨承训: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大家都知道,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城郊供电中心通过预收电费的方式,占用用电企业的资金,又不支付利息,就相当于“抽血”。供电中心的行为为何能够得逞?因为它有垄断地位,一个最有力的工具就是:拉闸断电。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垄断行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去侵犯需要自己服务的用户的利益,就是一种侵权,因为它获得的“垄断利益”是建立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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