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是有效的。王老太虽有丈夫的录音遗嘱,却没有见证人等相关法律要件,结果输掉了看起来必赢的官司。
王老太是3名被告的继母。1991年,被告的父亲顾某丧偶后,与王老太结了婚。顾某的子女害怕王老太抢走家里的私房,因此在1993年上法院对房子的权属进行了确认。结果顾某获得了私房的产权,3个子女也各有所获。此后,顾某曾立下公证遗嘱,将私房产权、银行存款等都留给女儿。但1997年,他重立了份公证遗嘱,将上述财产全部留给王老太。同年,顾某居所恰逢拆迁,分得一套新住房。去年5月,顾某病重,他又口述一份遗嘱,表示将新房留给王老太,并进行了录音。不久,顾某去世了。王老太要求按遗嘱继承丈夫的遗产,但顾某的子女表示反对。无奈,王老太只得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公证遗嘱和录音遗嘱。
但法院认为,王老太虽有丈夫的录音,却没有见证人等相关法律要件,该遗嘱无效。而此前的公证遗嘱,因为处分的房产已经不存在,所以也无效。据此,法院认为应由王老太和顾某的子女共同继承遗产,房屋产权归王老太所有,王老太分别给付3被告房屋折价款1.6万元。(韩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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