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姓陈的小偷于今年5月18日在广州德政路某商场偷了一支价值25元的润肤露,被商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商场以此为由,罚了小偷陈某1800元,陈某心中不服,于日前向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退还被罚款的1800元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广州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该商场退还小偷陈某1800元,而陈某则要付润肤露25元。
昨天,主审该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商场并非司法部门,如发现店内有人偷窃,应把小偷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因此,所收取的罚款应予退还,但小偷要交付所偷商品的费用,因此,判处商场退还小偷1775元。而驳回小偷所提出的精神赔偿及误工费用。(黄文生 陈荣光)
编者:偷窃超市的商品当然是违法的,现在超市往往采取偷一罚十的做法,以减少损失,惩戒偷窃者。但小偷应交公安机关处理,超市不应该扣留当事人,更不该擅自收取数十倍的罚款,理直气壮的原告反成了被告。(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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