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因缺钱医治病死,父竟迁怒单位不该让其下岗,索赔巨款24万元。
刘某于1998年3月从某电机厂下岗,此前其妻已下岗。同年12月,其子因患阑尾炎伤口发炎死亡。刘某认为其子死亡系因单位滥用职权,致使自己下岗后无经济来源为其子治病。
为此,刘某要求本单位赔偿其子死亡的经济损失费13.7万、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其他损失,共计23.78万元。
某电机厂辩称,单位既不是刘某之子死亡的侵权行为人,也不是法定的责任人,刘的诉讼请求纯属无理。
主审法官称,刘某要求赔偿,但又不能列举电机厂侵权行为的事实,且刘某之子的死亡与刘某下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7日,洪山区法院判刘某败诉,并要刘某支付6000余元的诉讼费。(余皓 王宏盛 定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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