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悠闲地坐在沙发上抽着烟,翘着“二郎腿”得意地说:“俺当不了局长,可以当书记!”这是一幅漫画。现实中的事情是这样的:江苏射阳县原粮食局局长刘平未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他的任命,县委却任命其为粮食局党委书记。刘平这个贪官不无骄傲地说,“人民不要党要”(2001年第8期《江淮法治》)。
干部在人大会议上的选举通不过,转而被任命为同级党内领导职务,这样的事情在其他地方也曾出现过,并非都不正常。但某些腐败分子厚颜无耻地把它概括为“人民不要党要”,就值得深思了。
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准确地说,一级人大常委会,虽然是代表人民行使法定权利,但并不能保证它作出的每一项人事任免都一定是人民意志;而一级党组织对干部的的任命,更不能笼统地说是代表党。对这样的问题,宜具体分析,不宜抽象概括。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任免权两个问题。从法律角度说,人大对干部候选人的审议未通过,并不能导致他不能任党内职务的法律后果。但既然没被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中必定有原因,这有几种可能:一是拟被任用人员有腐败行为,或其道德素质不高;二是他不适宜担任行政职务,而只适宜做思想政治工作,党委这样做是用人之长。
如果是因为第二种原因,当地党委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如果是因为第一种情况而导致的“局长不当当书记”,那么那个党组织的干部工作就出了问题,它没有能充分考虑人民和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的意见,甚至漠视这种意见。若是这样,其危险性就不只是用错了一个人的问题了。
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人大的人事任免权本身是不矛盾的,它们在程序上并行不悖,而在精神上应该是紧密相关的。因为,它们有着共同的基础,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因为,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利益。因此,除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的用人标准之外,党也没有自己其他的标准。人民不要的干部,党也绝不会要。这两个制度原则运用得好,两者相得益彰,有利于我们的干部队伍建设。而值得警惕的是,有的干部以“人民不要党要”而自矜的倾向,以及有的党委领导对“人民不要党要”现象的麻木不仁,都有意无意地割裂了人民及其法定代表机构与党及其各级组织的依存关系。焦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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