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原副县长姜建忠因犯破坏选举罪,日前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县政府办公室司机冯建忠、冯爱忠犯破坏选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12月,吉县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决定,于2001年1月12日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选举县长。没有被列为候选人的副县长姜建忠为达到当选县长的目的,当天便把与其关系密切的县政府办公室司机冯建忠、冯爱忠约到自己家中,密谋策划为其拉选票事宜。商定由姜建忠提供各位县人大代表名单、住址、姜的名片及39个各装500元的信封。12月30日,冯建忠、冯爱忠驾车到各乡镇贿赂人大代表,每见一位代表都送给500元现金,并要求人大代表选举时投姜建忠一票。这天共找到20位代表,送出19份计9500元(其中1人未收)。12月31日,冯建忠、冯爱忠又按姜的旨意,找到乡镇13位代表,送出6500元。2001年1月2日,吉县召开十二届四次人代会,晚上姜出面招待某乡镇代表吃饭,饭后姜又给了冯爱忠3500元,由冯爱忠、冯建忠分别送给6位代表。姜建忠先后3次指使冯建忠、冯爱忠给人大代表共送出39份,计1.95万元。2001年1月9日,经临汾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中共临汾市委常务会议和行署办公会议批准,给予姜建忠开除党籍、撤销副县长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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