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了三星手机无异买了麻烦
“幸亏我的手机还没有出问题,要不,我也栽进了三星设下的陷阱里了!”杨先生是三星手机的用户,看了本报,急忙找到自己的保修书看个仔细。他说,“厂家这么做,我最强烈的感觉就是上当受骗。”
昨晚7时许,南海读者戴先生打来长途电话说,他的三星800C手机,也是显示屏突然坏掉,从此“每三个月上一次‘手术台’,每次费时长达一个多月。”他是去年底买的手机,今年三月份显示屏出现乱码,修了一个月,7月份老毛病重犯,直到现在还在维修中。“最气人的是,每修一次,我的记事本、电话本上的大量信息就全部丢失,这比丢了钱还让人痛心啊!”。
消委会:“这样做定会失信于民”
省消委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三星的条款存在明显的漏洞,“肯定是不妥的。”
这位人士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三星的做法有悖于《消法》。经营者不应该以这种态度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只“会把消费者吓跑。”
省消委会同时呼吁政府加大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
法律界:三星太胆大妄为
广州博浩律师事务所的周卡方律师认为,虽然我国的手机“三包”政策还未出台,但“三星也实在太胆大妄为。”
周律师指出,对李先生遇到的“麻烦”,厂家应当出具证明,否则可起诉它。这是因为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适用“推定过错原则”,“举证倒置”。他说,一件商品在现代大生产中的环节很多,消费者是弱者,往往不能凭借自身的条件和资源去取证,所以举证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当,这是目前各国普遍的做法。“如果厂家在消协的调解或法院的审判中,拒不出示有关的证据,证明他们的产品在一年内没有质量问题,法院则会推定他们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经销商:希望新快报能改写“历史”
广州中山二路的广州某知名手机经销商,表示看了报道后“非常震惊”。
该公司的经理对记者说,在维修方面,厂家的说明书上说哪些是免费,哪些要收费,经销商都是按照厂家的条例办。“尽管我们公司有时会自己掏钱给顾客维修,但如果厂家在条款上免除的责任太多,一旦发生问题,我们将很被动,那生意就难做了。”
还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说,新快报的报道“很及时,希望新快报能促成手机史上有历史意义的纪录改写。”(记者 赵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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