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维持原判,故意毁他人财产,将居住小区二十余辆汽车的后视镜及车身表面不同程度的损坏的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家住本市河西区书苑里的高某,于日前凌晨酒后回家时,将小区内停放的13辆汽车以掰汽车后视镜、用后视镜划汽车漆皮的手段予以破坏。转天,高某又用同样的手段将小区内另外10辆汽车不同程度的破坏。上述两次被毁汽车的修理费共计20000余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河西人民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晓杰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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