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进派出所,却在警察面前被暴打一顿;请求出警,却被告知掏钱才去拿人。公安局是不是“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为此颁布司法解释——
2001年9月4日上午10时20分,听到法院判决,李茂润当场瘫倒在法庭,号啕大哭:“天啦!为了打官司我耗资40余万元,为了打官司我母亲含怨自杀,为了打官司我女儿哭瞎了眼睛,为了打官司我卖了车子,卖了房子……”
胜诉了,李茂润为什么还悲痛欲绝呢?
此事得追溯到3年多前。
被追被杀篇
“疯子”打杀李茂润
地处川北阆中市的水观场镇,经常蹿出一个彪形大汉。他身挂一根钢管,肩扛一把铡刀,腰间还系着一根铁链条,逢人就要钱,遇店就打劫。商家们望而生畏,许多户主不得不关门停业,并纷纷向水观派出所报案。
这个被人称为“疯子”的郑国杰,23岁,小学文化,家住水观镇农家沟村6社。
“疯子”大闹水观场,遭遇最惨的就是家住水观镇双桥街105号的农民李茂润。
提起李茂润,当地无人不知。1986年,他在水观场双桥街建房42间,买了4辆运营中巴车,开了一个汽配门市部。他还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权贵”部门和人物在他那里拿不到半点好处,所以,他也有一个“不求人”的别名。
1998年5月16日7时,“疯子”郑国杰在街上碰到李茂润,劈头就问:“你叫李茂润吗?”李茂润回答:“是,又怎么样?”郑“疯子”说:“你立即把房子腾出来,我要住进去。”李茂润心想“疯子”就是喜欢说疯话,就继续往家里走,郑却在后边追他。追至李家屋下,郑不由分说将李家楼下的大门打烂了,李茂润只好躲到楼上藏了近1个小时。不一会儿,郑又来了,在楼下高叫李茂润拿5万元钱出来。
李茂润见郑“疯子”追杀得那么紧,便向水观派出所跑去。这时是早上8点钟,恰遇王某、张某某二位干警在值班。李茂润便向两位干警请求:“‘疯子’在追杀我,求求你们把疯子制止一下。”
随后,郑“疯子”也追到了派出所,当着干警的面,对着李叫嚣:“你今天先给我拿6000块钱,我要还贷款,还要再给我准备5万元……”接着强行将李按跪在地上。李茂润只得用哀求的口吻求二位干警救命。王某把脸转过去不管,张某某则自言自语地说:“你还有求人的时候?你也有今天?”郑“疯子”见张警官都这么说,叫嚣得就更加凶狠:“你到底拿不拿钱?”并用铁链条抽打李茂润。李只得声嘶力竭地哀求两位警官:“救命啊!救命!”但丝毫没有打动两位干警。待“疯子”打累后跑了,鲜血也染红了李茂润的衣衫。
正在这时,水观镇党委书记杨波赶到了派出所,对干警王某说:“‘疯子’把李茂润的门市部打烂了,材料、汽油甩了一地,电话机也抱走了,还把他的儿媳妇打得浑身是伤。你们快把‘疯子’抓起来,不然要出人命了。”王某说:“我们没有抓疯子的权力,抓起来又交给谁呢?”
当天,水观派出所的干警根本没动。
不出钱就不出警
5月17日,天还没有亮,郑“疯子”就到李茂润的楼下要钱,并砸烂了他的楼门。李当天向阆中市公安局打了几次求救电话,公安局叫他找水观派出所制止“疯子”,但水观派出所仍然不闻不问。
5月18日清晨,郑“疯子”又来了,李茂润被追得无处可逃,最后只得躲到区工委书记王维强家的楼梯上。8时多,在王书记的带领下,他们一起来到水观派出所,这天全体干警都来了。罗姓所长对李茂润说:“你有钱,你拿1000元,涂勇(曾被郑“疯子”威胁过的人)拿500元,我们马上去把疯子抓起来。”李茂润说:“我没有钱。”镇党委书记杨波在一旁劝道:“你就拿500元算了,我看不拿钱就要求他们抓疯子,是没有指望的。”见派出所是这种态度,李茂润只得悻悻而归,可又被“疯子”发现了,他只得再次跑向派出所报告,但仍无人理睬他。
5月19日晚9时,郑“疯子”已是第3天来到李茂润家的楼下要钱了。李茂润见“疯子”砸烂了门要往楼上冲,急忙就给水观派出所打电话反映,水观派出所距李茂润家只有200米远,但半个小时都没有人来。眼看郑“疯子”已持刀冲上楼来了,李茂润为了求生,只得从2楼上跳下,摔得不能动弹。
李茂润的三弟李茂奎见状,赶紧跑到派出所的门口大喊:“水观派出所杀人了!”这样一喊果然有效,派出所的干警出来问:“你在乱吼啥?哪个派出所在杀人?!”当李茂奎讲明情况后,水观派出所才派干警和群众一道将郑“疯子”制服。
当晚,李茂润被家属送至阆中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腿跟骨粉碎性骨折、巨骨性粉碎性骨折、舌骨粉碎性骨折,并经残联核定为八级残疾。
索讨公道篇
凭什么要派警察来保护你?
李茂润认为,造成他终身残疾、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水观派出所的干警拒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造成的。
1999年3月20日,他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出了索赔申请,阆中市公安局对此没有作出任何答复。随后,他又向阆中市人大、政法委、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并多次到市委市府以及省有关部门上访。阆中市也成立了调查小组,但是,问题始终没能得到妥善解决。
1999年9月5日,他一纸诉状交到阆品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控告阆中市公安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他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对被告单位负责人的渎职行为移送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赔偿因渎职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
9月14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李茂润的起诉,不在《行政诉讼法》的范畴内,不予受理。
李茂润对阆中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不服,在10日内即上诉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年11月2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之规定,作出了终审裁定:“1、撤消阆中市人民法院(1999)行诉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2、本案由阆中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999年12月6日,李茂润老人到阆中市人民法院,从法官手中接过一纸“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奔波,李茂润的黑发已变成了白发,他终能以“不作为”为诉讼理由,将阆中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李茂润无不感慨地说:“改革开放的政策使我富了起来,但一年多的上访又使我卖掉了车子,卖掉了房子。
2000年3月2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双方证据的分歧较大,法院决定择日审理。
2000年4月14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在这次审理中,原告李茂润当场质问被告阆中市公安局:“‘疯子’追杀我四天三夜,这是众所周知的事,请你们举出一次救过我的行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面对这一提问无言以对,只是说:“你李茂润的住所又不是国家规定的特别守护机构,公安局凭什么要派警察来保护你?”原告李茂润的代理人针锋相对地反驳道:“水观镇哪些地方才是特别机构?老百姓的住所不能得到公安机关的保护,纳税人的生命财产不能得保护,那么你们在保护谁?难道在保护‘疯子’杀人?”通过一整天的法庭调查和如火如荼的辩论,法院最终宣布休庭。
人民警察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我国法律和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阆中市人民法院于4月21日作出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其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1年6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向四川省人民高级法院作出司法解释。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一解释向全国公告,开始施行;2001年7月22日,新华社向全国发了解释通稿。
一审判了谁都不服
2001年9月4日上午8点,阆中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李茂润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一案。
在庭审中,李茂润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出了364万元的索赔请求,并向法庭递交了水观镇100多名群众的证言证词,证明“疯子”四天三夜追杀李茂润,李20多次向水观派出所跪地求救,派出所没有对其施实保护的过程。在出示其它有关证据时,李茂润提供了他跳楼致残后,在阆中市人民医院及华西医科大学的会诊报告,以及治疗费、交通费共计1.2364万元;在住院期间误工290天,误工损失费为21.75万元;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0.42万元,营养费为0.29万元;“疯子”给他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37万元。
就精神赔偿,李茂润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出了高达120万元的索赔请求,他的理由是:“我受伤致残,家庭成员也遭受诛连与损害。母亲为儿操心劳神而难受嘲讽的煎熬含恨投水自杀;妻子为我的不白官司而气疾成癌,命在旦夕;女儿因担忧我而哭成左眼失明。所有这些,都是阆中市公安局警员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造成的恶果,这种精神摧残是无法用金钱来估价的。为了打官司,我失去了生我养我的母亲;为了打官司,我几十万的家产已没了……”李茂润同时也向法院递交了50多名群众的联名证词。
上午10时10分,审判长叫原被告双方起立,听取该院合议庭的判决。10时20分,判决结束。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农民李茂润赢了一审
轰动全国的农民状告公安局“不作为”一案,于9月4日由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阆中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被告阆中市公安局赔偿李茂润医疗费、务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751.32元。”
高法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1年6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向四川省人民高级法院作出答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王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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