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经营者,从它产生之日起便不存在或存在较小的竞争对手。享有绝对优势地位的它们,本来完全可以安稳赚取通过合法经营带来的优厚利润,但就有那么一些公用企业为了更大程度地谋其私利,搞保险的指定理赔,售烟的“捆绑”式供货,运输的强搭延伸服务……所以,消费者应多具备一些法律知识,当上述行为侵害到自身权益时,可在关键时刻及时保护自己。
案例一 香烟“捆”起来卖
浙江省某烟草公司为了提高各品牌卷烟的上柜率,就利用其烟草专卖的独占地位,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采用畅销烟和滞销烟按一定比例组合搭配的方式,强制要求烟草经营户购买本不想要的滞销烟。当经营户提出疑问时,烟草公司以畅销烟因销路好,数量不多,无法满足所有经营户要求的借口搪塞,或者称其供给经营户一些畅销烟是对他们买了一定数量滞销烟的奖励。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烟草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经群众举报该公司被当地工商部门依法查获。据查证,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属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记者调查:根据地区的经营、经济情况不同,这家烟草公司会不断调整搭配方案,在经济发达、中高档卷烟畅销的地区,将“紫荆花”、“绿西湖”等滞销烟组合在一起销售;反之,经济欠发达、低档卷烟销路好的地区,将 “84盖新品上游”、“84盖低焦油利群”、“84国标银大红鹰”等中高档卷烟与低档烟捆绑起来供货。以上利用“ 专卖”地位强制经营的行为,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他们的经营行为,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案例二 货物到站“抢着”帮你送
萧甬铁路一沿途站从去年以来,凭借其铁路“老大哥” 地位,在托运人、收货人无委托的情况下,瞒着托运人、收货人,在铁路延伸服务过程中根据收货人地域分布,将托运货物指定给当地三家联运公司储运。然后,联运公司会直接将货送至收货人“府”上,或通知收货人提货,但前提是必须交出服务费(15元/吨),搬运费(20元/吨)及其他费用。据查实,该市三家联运公司中的一家自去年 12月以来,通过上述“热情”服务已收取14余万元的运输费用。其他两家联运公司的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记者点评:托运或取货客户本来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处理已到火车站的货物,或自己派车取货,或选择价格合理、服务至上的运输公司运货,可在火车站如此热情的将货物拦腰截下后,只因盛情难却,便得乖乖掏出腰包……
案例三 投保户,要赔就只能这样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嘉兴某支公司于1999年开始,与该市威金龙商行达成协议,协定由威金龙商行统一办理由该支公司承保的所有的单独汽车玻璃破碎调换安装业务。这以后,只要在中保该支公司投保玻璃破碎险的投保户在车辆玻璃出险后,均由该支公司指定投保户到威金龙商行更换,而威金龙商行要求在更换时,由投保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并由投保户在权益转让书(兼索赔申请)上签字,然后凭上述有关证、卡复印件,权益转让书以及更换玻璃前后的汽车照片,由威金龙商行同该支公司结算汽车玻璃款。威金龙商行是该支公司指定的唯一一家在当地单独调换汽车玻璃的经营服务者,截至2001年7月20日,除6个投保户在外地出险或威金龙商行缺少玻璃品种等原因在别处更换汽车玻璃外,其余均由威金龙商行凭借单方面“指定”而独家经营,共接纳调换玻璃汽车819辆,经营额41.36887万元。
记者点评:保险赔偿多为现金偿付。可该保险公司为了更大程度地榨取私利,以牺牲投保户选择权为代价,不赔偿现金,只以实物相抵。虽说玻璃碎了肯定要换,但“ 换”却没了选择,保险公司指定唯一玻璃商行更换,否则视为放弃赔偿,即使投保户确定了更加价廉物美的去向。
案例四 婚检、妇幼保健费用一次性收
舟山市某地妇幼保健所分别于1994年和1997年开始提供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孕妇保健保偿每人一次性收取40元服务费,儿童保健保偿每人一次性收取 20元服务费。按照国家、省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妇幼保健保偿应该是自愿并签订《预防保健保偿合同书》,确定保偿关系。该地妇幼保健所在实施妇幼保健保偿服务时,既没有在收费和服务场所明示有关妇幼保健保偿自愿的文字说明,也没有征得婚检人员的同意,更没有签订《预防保健保偿合同书》,而是在收取婚检费用的同时收取妇幼保健保偿费。
记者点评:在婚检时就将妇幼保健费用一并收取?你怎么知道受检夫妇婚后一定选择生儿育女?如果今天不能爽快的交出这笔本该“明天”花的钱,你是否会对今天的婚检也区别对待呢?
维权对策: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副处长朱小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上四种行为,皆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消费者今后如遇到类似情况,可及时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案例五 保险不正当竞争,由商业贿赂开始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于1998年11月开始,在委托该市建管处安监站代办建筑人身意外险时,超过法定标准支付手续费,国家财政部规定的代理费返回只能在 8%以下,而该分公司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先后以代理费8%、生产安全奖励费15%、年终评比奖5%、安全监督奖8%、日常办公费用4%等多种名义进行支付,共收入保费364.75万元,从中巧立名目支付给安监站各种好处费金额达101.39万元(不包括8%的代理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于2000年7月开始,在委托该市某区建设与交通局代办建筑人身意外险时,超过法定标准支付手续费,在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先后以代理费5%、奖励费15%、生产安全奖20%等多种名义进行支付,共收入保费33.748223万元,从中巧立名目支付该区建设与交通局各种好处费5.33597万元(不包括5%的代理费)。目前这两起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记者点评:保险公司之间为了竞争便无孔不钻,连违法违章的事情也不例外,却不想这种做法根本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据一保险公司透露,降低保费或抬高返还率的做法,其实对保险公司自身发展也不利,有些甚至要亏。他们对目前的激烈竞争也甚感无奈。据记者调查,保险公司在给予超过财政部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标准返还利率的情况下,为了不亏本,很容易导致该赔的不赔或少赔,服务到不了位的后果。
维权对策: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副处长朱小都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保险公司的正当竞争,靠的就应该是其本身的实力、营销网络及优质服务。通过商业贿赂或借助行政权力的保险推销,容易偷工减料,引起恶性竞争,最后损害的不是老百姓的利益,就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害人又害已,何苦来着?所以,保险公司之间需要有一种自律行为,才能更好地协作,获取安心的收益。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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