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我党执政的重要法宝。历史的经验告诫我们,要引导全国人民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就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独断专行,坚决克服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的现象。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特殊使命,各级法院的领导集体都应模范地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切实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稳步推进人民法院的体制改革与创新,出色地完成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强调领导作风的转变。人民法院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要妥善处理好领导个人与领导集体的关系。对重大问题必须坚持“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在集体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集体领导必须反对独断专行,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搞个人说了算,不能搞一言堂,也决不允许违背组织决定各行其是,擅自行动。坚持集体领导还必须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内耗严重等软弱涣散现象。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强调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更应强调全局观念,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活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决不允许与地方保护主义沆瀣一气,导致司法地方化,必须不折不扣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人民法院在执法活动中还必须严格审级制度,自觉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和重大工作部署得以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不但应该成为维护党和国家集中统一的楷模,而且应该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与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人和事、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坚决的斗争。
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把公正与效率作为新世纪的工作主题,法院体制创新和审判工作改革也逐步深化,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临近,理解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面临着两个难题:一方面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十分突出,执法范围扩大,执法难度加大。这些困难与问题是不可回避的,是对新时期法院工作人员的严峻考验。面对这样一个形势,我们要做好人民法院的工作,给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就必须充分调动每一位共产党员、每一位人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让他们的聪明才智得以充分施展,全体法院工作人员上下一心,团结一致,才能担负起历史赋予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要创造这样一个工作环境与工作氛围,就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在这样一个政治局面下,才能出思想、出智慧、出方法、出干劲,才能使人民法院的工作常做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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