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称司法鉴定是高举着科学的旗帜,走进神圣的司法领域的“证据之王”。在科学证据唱主角的今天,司法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依赖日趋增强。据统计,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学科的种类已经多达三十余个,年鉴定案件一百万件以上(包括一案数种鉴定),从业人数也在迅速的增加。就在这一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来自社会各界的对司法鉴定领域打假、治乱的呼声不断,许多有识之士从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司法公正的高度,呼吁尽快改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无序发展、各自为政的不良状况。
湖北省新洲县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历经三年官司、四次审判、五次法医鉴定,鉴定结论由“重伤”到“轻伤(重型)”,再由“轻伤”到“轻微伤”,最后到“无伤”。媒体就此事报道的题目是《法医鉴定怎能变戏法》。
作为一种科学手段,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受到技术水平、主观经验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影响,客观上允许有出入,但现实中一些情况太“离谱”,不能不让人大打问号。
在陕西省宝鸡市发生的一起离奇的司法鉴定战中,围绕一份书证的真假,两级公安机关鉴定说真,三级检察机关鉴定说假,万不得已,法庭对5份鉴定结论全部抛开,一律不予采信。
诸如此类“鉴定大战”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报道内容无不发人深省。在一些诉讼活动中,不少人已经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上升为打官司就是打鉴定,从而挖空心思拿到与己有利的鉴定结论。于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是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接踵而至。
在这一现象的背后,是事实真相遭到扭曲,社会资源浪费,当事人诉累增加。司法鉴定本应以其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中立性,成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捍卫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然而目前有“鉴”不定的混乱局面已经使其行业公信力下降,同时也造成当事人缠诉、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为某些腐败的暗箱操作制造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更高层的呼声来自“两会”代表委员。据统计,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有关司法鉴定立法的议案和建议数量仅次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和建议,位居第二。2001年,又有8省、市团的266名人大代表和两位政协委员就司法鉴定提出议案和建议。
提出议案的韦月荣等33名广西人大代表指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情况看,不含建筑、版权、环保、价格部门的涉案鉴定工作,仅公、检、法、卫生、质量(认证)部门的鉴定机构就有近400家。这些机构的司法鉴定工作在惩治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证、执业证及鉴定标准、鉴定程序、收费标准,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导致随意鉴定、违法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上访,甚至矛盾激化,以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全国政协委员潘广田提出,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从司法机关侦查办案所需内部鉴定发展演变而来,此外,一些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也有类似机构,这些鉴定机构无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形成了机构分系统,多层次设置,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鉴定格局。由此出现了诸如程序不正当、操作不公开等一系列弊端,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在日前召开的司法鉴定立法研讨会上,来自全国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公、检、法、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聚集一堂,为司法鉴定“会诊”、“把脉”,专家们认为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顽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缺乏统一规则,立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仅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有几条原则性规定,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无论是司法鉴定的实体性基本法律制度,如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的从业资格条件、法律责任,还是司法鉴定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均无明确统一的要求。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尴尬与被动,在某种程度上,科学的检测手段成为可方可圆的橡皮泥。
———运行机制混乱,多系统重复设置,分散管理,无序发展。另外,公、检、法系统大量存在的“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违背了司法鉴定最根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行政色彩浓厚,制约了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不利于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人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严格的管理,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严肃性。具体说,应当加高门槛,加强培训和监督,保证这支队伍的队伍素质。
还有专家从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角度,对司法鉴定启动仅由司法机关决定提出质疑。指出,根据控、辩双方平等的原则,普通当事人应有权启动司法鉴定,或者实行在法院不批准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享有上诉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不少专家还建议确立专家出庭作证制度,而且要允许对方律师和专家在法庭上质证,法官也应在判决书中写明采用和不采用某个鉴定结论的理由。通过对抗,让有“水分”的鉴定结论现形。
社会各界的呼声,人民群众的期盼,都汇成一个焦点: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建立独立、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筑牢一道“科学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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