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回放:
1994年4月11日,时任交通局第一运输公司运输六场运务科业务科长的刘凯被派到市轧钢二厂指挥车辆装运。当日上午10点左右,刘凯和轧钢二厂的业务员张永春交待指挥装车事宜时,天穆运输队司机张坤驾驶的津A01—56399东风车盲目倒车,迅速冲向刘张二人。在十分危急的情况下,刘凯将张永春推了出去,自己却被撞成重伤,被送往天津医院抢救。经检查,其骨盆粉碎性骨折、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双侧耻骨中心性脱位、失血性休克,虽经全力抢救保住了性命,却落下了终身残疾。鉴于此事故是由运输六场和天穆运输队双方在轧钢二厂院内发生的行车事故,事后三方领导和肇事者对事故进行分析,一致认为天穆运输队司机张坤倒车时没有鸣号观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而肇事者本人也承认自己的责任。1994年4月12日三方共同签订协议书,天穆运输队司机张坤负全部责任。
刘凯:工伤手续至今未办
在刘凯抢救、住院治疗及护理陪伴过程中,运输六场按照当时协议,为刘凯支付了误工费、护理费及补助费等,刘凯及其家人对此都表示感激。然而,当出院后办理工伤手续时,刘凯却与场方发生了矛盾。据刘凯反映,事故发生后,其家属曾找过运输六场领导,要求赶紧上报公安局和劳动局,办理工伤,场方也满口答应。但事后他得知,场里和天穆运输队及轧钢二厂签订了一份协议,只确认了责任,明确了天穆运输队应负的经济赔偿事项,并没有涉及工伤之事。他出院后,场方承认他是工伤,待遇比照工伤处理,但工伤手续得等场里和天穆运输队解决完以后才能办理,让其耐心等待。然而三年过去了,运输六场和天穆运输队始终没有协商出结果。最终,场方让他以个人名义起诉天穆运输队,说先打官司,然后再办工伤手续,并让安全科带其到红桥区劳动局作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六级伤残,属于重伤。根据法律规定,刘凯请律师写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状,但由于事故发生时,场方没有上报公安局,法院不予受理刑事案,使其失去了刑事诉讼权利,只能按民事案件起诉。经过一年多的诉讼,终于胜诉,而在此期间,运输六场却降低了他的工资待遇。诉讼结案后,他再次找到场里,要求按照当时的承诺办理工伤手续,可场里却一再推诿,先是说其已经是工伤,要不要手续无所谓,后来又说工伤应该由对方报,场里只作统计。对场方的解释,刘凯表示难以接受,认为自己受骗了。
场方表态:不存在工伤认定
针对刘凯提出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的问题,运输六场明确表示此事不应由其负责,场方认为,依据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17日印发的劳办发(1993)140号文件中“交叉作业,发生事故由主要责任方负责统计报告”的原则,刘凯工伤事故应由天穆运输队进行上报并进行处理,且天穆运输队已对刘凯受伤损失进行阶段赔偿,场方据此认为不存在工伤认定的问题。
至于待遇问题,场方认为,刘凯住院治疗期间,因支付治疗和住院等费用与天穆运输队发生矛盾。刘凯出院后,于1997年起诉了天穆运输队,最后北辰人民法院对刘凯事故责任的确认和受到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刘凯共获赔人民币154138元,并赔偿到位。判决生效后,当时考虑刘凯因工作受伤,六场仍向他支付部分工资,报销部分医疗费。但刘凯对工伤认定工资额度和医药费的报销等方面持有异议,并多次上访到场,要求认定工伤,补发工资不足部分及医疗费用。运输六场经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后认为,考虑到刘凯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按照当时协议场方已为其支付了误工费、护理费及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9635.86元(不含医药费)。这部分款,刘凯已从天穆运输队得到赔偿,按工伤待遇不能重复享受的原则,场方应将已支付的49635.86元和报销药费的费用全部扣回,但考虑到刘凯的生活、身体状况,为了照顾本人,场方没有扣回他多享受的待遇。刘凯在工作中受伤,场方已经重新安排了他的工作,从各方面都给予照顾。他本人在判决书中,也保留了继续起诉的权利,从生活和经济等其他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
劳动部门:当时没有认定制度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刘凯与运输六场在工伤认定及工资待遇方面的矛盾日益加深。那么,刘凯的受伤究竟应如何认定、运输六场的做法是否合理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有关负责人。
据了解,刘凯的遭遇属于职工由甲企业到乙企业,受领导指派完成工作,其间受到第三方伤害,造成厂内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由于事故发生在1994年,当时劳动部门还未施行工伤认定制度,依据当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即劳办发【1993】140号)中有关规定,由主要责任方天穆运输队负责事故统计和报告,是不存在疑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统计是指责任事故本身的统计,而刘凯工伤的统计则应由运输六场负责。运输六场应在场内生产安全部门进行登记,并向劳动部门申请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伤残等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核发伤残等级证书后,由运输六场根据其伤残程度酌情安排工作。
这位负责人认为,从运输六场对此事的处理来看,该场确实给予了刘凯工伤待遇。但当初运输六场在与天穆运输队及轧钢二厂进行事故分析,并最终达成协议时,应征求刘凯本人或家属意见,以避免日后双方因医疗、工资待遇等问题产生分歧。此外,场方还应尽快将伤残等级证书发放到刘凯手中,明确其因工致伤的事实,保证其正当权益。(郑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