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人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自己的部分遗赠给“第三者”。遗赠人这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没有遵守“社会公德”的遗赠行为是否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第三者”能继承这份遗产吗? 这是一个情与法交织的难题。 2001年10月11日上午,一起备受关注的“第三者”因遗赠纠纷状告合法妻子案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有果,此案首次以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公德”为主要判案依据,给社会舆论和法律界留下更大的讨论空间。 情 变 案情可以追溯到好几年前。 黄永彬和蒋伦芳都是泸州天化集团公司404分厂的职工,1963年喜结伉俪。遗憾的是妻子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后来他们只得抱养一个儿子。没有自己的亲生骨肉,给这个家庭笼罩上一层无形的阴影。 1994年,黄永彬与蒋伦芳维持了31年的婚姻发生了裂变。一个比黄永彬小22岁叫张学英的女人走进了他们的生活。黄永彬虽已年过半百,但张学英的年轻与丰腴使他痴迷得不能自拔。没几个回合,两人就彻底“好”上了。 1996年底,黄永彬与张学英在纳溪区城郊的棉花坡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并配备了家电及厨具,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蒋伦芳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多次与张学英发生正面冲突,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关键的遗嘱 2001年1月以来,黄永彬感觉肝部剧烈疼痛,不思茶饭。他开始以为是胆囊炎,也没在意,就随便吃了些药。2月27日,当他到医院去检查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 据了解,在黄永彬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笑,面对蒋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 2001年4月17日,也许是张学英的举止感化了黄永彬,他通过一位朋友找到纳溪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韩凤喜,表示死后将遗产赠送给“朋友”张学英。翌日,在韩凤喜律师的配合下,黄永彬立下了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永彬的这份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证。 2001年4月22日,也就是黄永彬立下遗嘱的第四天,黄永彬撒手西去。4月25日,当黄的遗体刚刚被送进殡仪馆的时候,黄的生前好友、见证人之一的易某当众宣读了这份“遗嘱”。 作为他合法妻子的蒋伦芳当然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事实,拒绝按黄的遗嘱去执行。 几天以后,张学英将一纸诉状交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遗产争夺战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都请了两名律师到庭,作为遗嘱代书人的韩凤喜律师以张学英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庭审吸引了1000余名旁听者。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辩论非常激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黄永彬所立下的遗嘱是否是他真实意志的反映,因为黄永彬遗嘱中所说的房款已经不存在了,他们早已将房子卖出,并将房款送给了养子。 休庭后,旁听群众纷纷堵在法院门口,指责张学英,不让她出去。后来,张的一位好友获悉后,叫了一辆“的士”开进法院,才将张学英护送出来。 第一次庭审后,被告蒋伦芳向纳溪区司法局递交了书面申请,说明房屋的转让出售是夫妻俩共同商量决定的,售房款早已和丈夫作了分割,即这笔钱在丈夫立遗嘱时已不复存在,根本没有遗嘱形成的前提。其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其亲属的抚慰,不属遗产范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份遗嘱无效。 2001年5月20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张学英头一次遭到群众的谴责,所以这次她没有出庭。在这次庭审中,蒋伦芳同时向法庭提出了申请,对遗嘱的内容表示异议,并请求法院中止对此案的审理,等待司法局对遗嘱公证是否合法的最终裁决。 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这份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法庭舌战 法庭上的辩论是空前激烈的。 2001年9月6日,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这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纳溪区司法局已经对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了认定,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本案中的张学英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的,也是遗赠人真实意识的反映,但他在立遗嘱时,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结合本案,黄永彬立遗嘱时也违犯了《婚姻法》的规定,破坏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他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尊重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代理人认为,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试想一个正常人会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吗?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但并不是说凡是没有尊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 被告代理人还认为,《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到的是一个统帅和纲领性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立遗嘱人黄永彬把财产遗赠给曾经帮助过他的人、孤儿或者“希望工程”,而不是遗赠给“第三者”,那么他的这种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应该提倡。 对此,原告代理人又提出反驳意见。他们认为本案所调节的是遗产纠纷,所以只能够运用《继承法》的规定。当然张学英这种“第三者”的行为是应该遭到谴责的,但这不是本案所调节的范畴,与本案无关。 经过一天的辩论,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引发争议的判决 休庭后,法庭就原、被告所引用的法律观点报告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既然遗嘱是合法的有效的,就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黄永彬立遗嘱的这种民事行为确实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后,于2001年10月11日上午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顿时,1500余名旁听群众报以雷鸣般的掌声。第二天,川内各大媒体都报道了“第三者”张学英败诉的消息。 法院的判决确实赢得了民心,但许多法律界人士对此判决都有异议,他们认为,法院这样判是由于舆论的压力。 不同说法 就本案所争论的问题,记者于2001年10月16日独家采访了纳溪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波。 记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本案确实应该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法庭为什么要按照《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来判决本案?” 刘波:“因为《民法通则》是一部基本的法律,它是一个大的原则。《继承法》、《婚姻法》都是民法的范畴,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 记者:“直接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来判案,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少见,那么你们当初是怎么考虑的?” 刘波:“通过本案,我们也总结出了一个经验,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充分领会立法的本意,并在充分领会立法的前提下运用法律。在判决本案时,我们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地引用《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 记者还采访了原告张学英的委托代理人韩凤喜,他说本案应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这实际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那样判案。法庭置《继承法》的明确法律条文于不顾,仅用“道德”二字就判原告败诉,他对法庭的判决表示不理解。 当地大部分百姓则认为,这个案子断得好,有力地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风。也有一些人不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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