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的法官认为,在本案诉争的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里,四通利方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来云鹏要获得免费电子邮箱服务,用户必须完全同意并接受所有服务条款。
根据该院认定的事实,四通利方公司在将原为50M的邮箱容量调整为5M时,已事先在网络页面上作出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足以显示四通利方公司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来云鹏认为四通利方公司不顾其承诺擅自将其承诺的50M免费邮箱容量缩减为5M的行为构成违约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因此,该院判定来云鹏诉请要求确认四通利方公司调整免费电子邮箱容量是未经其同意,系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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