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过去的县衙里往往要挂一块匾——清正廉明,这四个字正是做一个好官的“精华”之所在,也正是所谓官德的主要内容。详细阐释,可以将其归纳为五点: 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即每个领导干部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诚心诚意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坚决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恶劣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二要恪尽职守,敢于说真话,即领导干部要依法履行职责,要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严禁弄虚作假,作表面文章。三是从严治政,不怕得罪人。即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政令通畅,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四要清正廉洁,惩治腐败。五要勤奋学习,刻苦工作。 以上述五点来衡量,我国并不乏勤政廉明、有官德的好官。焦裕禄、孔繁森就都是为人民所称道、清正廉明的“父母官”。但高官频频“落马”,公众对官员诚信度的质疑已让我们的官员陷入了严重的官德危机中。 从胡长清到慕绥新,官德危机严重 2001年10月10日,辽宁、江苏的审判机关对慕绥新、马向东贪污受贿等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4名涉案人员也依法受到惩处。 经法庭公开审理查明,慕绥新、马向东等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慕绥新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马向东于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单独受贿人民币341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内部职工股,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7.8万元、美元50余万元及其他财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美元12万元,分得赃款美元4万元;挪用公款美元39.8万余元;并有价值人民币1068.6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慕绥新、马向东贪污受贿等案件,涉及领导干部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曾被称为“开国第一大案”中的刘青山、张子善之流,与其相比,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而在集体腐败、收受巨额贿赂的背后,却是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到位的严峻现实:沈阳市10多万下岗职工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今年上半年,沈阳老百姓越级上访多达233件,涉及到政府、司法机关的分别是去年的6.7倍和2.6倍。这其中大多是腐败官员们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 纵观近两年来,我国高官的“落马”频率之高足以令人咋舌:从胡长清到慕绥新,警钟频频敲响。这固然在一方面显示了我国反腐倡廉的决心与力度,但同时也让人反思,为何“重典”之下,仍有“贪夫”?为什么这些干部官员的官德意识如此薄弱?我们的干部层存在着严重的官德危机! 官德仍需约法 官德从本质上来说是关乎个人道德修养之事,但既然我们喊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就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将其内化为个人的自觉意识。据了解,这几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是群众举报或者查办其他案件牵带出来而获得线索的,这里面的突出问题,就是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越是高级干部越缺乏有力的监督和管理,这无疑是干部工作中一个薄弱环节。 加强立法监督,逐步使有关领导干部道德要求法规化,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是当前加强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放眼当今世界,领导干部,或者说国家公务人员道德法规化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大趋势。美国于1978年制定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1989年,美国又通过了《政府行为伦理法改革法案》,综合以往通过的政府行为伦理法的有关内容,使之进一步完善,并重点加强了廉政监督。1994年,韩国对1981年通过的《公职人员伦理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并在国家公务人员中开展了震惊世界的反腐败斗争。2001年6月,韩国又通过了《反腐败法》。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准则,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步入新的阶段。可以预期,我国领导干部道德建设将随着有关道德要求逐步法规化而更扎实地向前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