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事关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是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努力,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促进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有了较大改善,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同时也要看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制度不健全,有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对“一把手”监督乏力,是造成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力度。
要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是我们党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法规,是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执行的有力武器,也是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基本依据。现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程序办事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单位甚至相当严重。有的确定考察对象不进行民主推荐,有的对确定的拟提拔人选不进行考察,有的对拟提拔人选不充分酝酿就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有的党委(党组)会达不到规定的到会人数,就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还有的地方和部门提拔任用干部,既不进行民主推荐,又不经过组织考察,而是在书记办公会上临时提出即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或者在党委(党组)会议上,由个别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临时提出,即讨论通过;还有的甚至在会议讨论后,又提出新的人选直接任命,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贯彻执行条例为根本,把监督的关口前移,树立全过程监督的意识,从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党委任免干部,都要经过民主推荐,都要经过组织考察,都要经过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切实做到凡是未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未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的不讨论,讨论时多数成员不同意提拔的不任命。不允许用民意测验代替民主推荐,不允许搞临时动议,不允许用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不允许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要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和方法。当前干部考核工作中有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考核指标体系不够科学,考核方法不够完善,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情况比较严重,导致用人失察失误。近年来,在一些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暴露的严重失察失误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干部考核工作中的明显缺陷,教训极为深刻。要尽快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研究建立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切实做到考核指标符合实际,能够准确地反映干部的德才情况和工作绩效。要扩大考核范围,改进考核方法,拓宽考核渠道,扩大考核面,充实考核内容,全面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不仅要注重考核工作实绩,更要注重考核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不仅要了解干部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干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不仅要了解同事和上级的意见,还要了解下级和群众的意见;不仅要了解多数人的意见,也要注重倾听少数知情人的意见。总之,要通过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的考核,把干部的真实情况搞清楚,从而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可靠依据。要进一步提高干部考核工作中的民主、公开程度,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有利于扩大群众对干部考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群众特别是知情人反映意见创造条件。实行差额考察,是扩大群众的选择权、监督权,实现好中选优的好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凡是考察党政领导干部,都应积极试行考察预告制,采取不同方式向社会或干部所在单位预告。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个别提拔任职,以及换届调整时,每个职位都可确定两名以上的考察对象,或者考察人数多于候选人提名人数。这两项改革措施,要在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要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扩大群众参与程度,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对于选贤任能、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具有重要作用。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把群众监督贯穿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的全过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和确定后备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干部考察,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增强干部考察的广度、深度和准确度;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尊重民意,注重实绩,多数人不赞成的决不能提拔任用。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广开言路,打开窗户”,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凡是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都要认真调查核实,待搞清楚事实真相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要逐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长期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难认定,问题难追究,致使许多违法违纪的事情不了了之。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干部推荐、考察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因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一是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做到领导干部的任用都要有规范的提名程序,提名过程都要有详细的记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切实克服一些领导干部口头推荐、私下打招呼、无明确记录的不良现象。二是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每一个程序、每一项考察工作都要有详细的记录,每一个结论都要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做到环环有人把关,事事有人负责。三是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干部决策责任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一定要做到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防止和克服一些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的不良倾向。四是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对任人唯亲、为跑官要官者说情,甚至受贿卖官等行为,要依照有关党纪国法予以追究。(高选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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