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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1日,对于全世界而言都是个有分水岭意义的日子。从这一天起,一个过去被人们所忽略、所淡然、所远离的概念——恐怖主义,一下子似乎放大了几千倍,从未有过地轰击着全人类的脑神经。恐怖主义究竟是什么概念?恐怖犯罪离我们有多远?石家庄靳如超、西安麦当劳爆炸案是不是恐怖主义犯罪?这些悬挂于无数人头脑中的问号,随着昨天我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而变得更加清晰,因为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认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主要增补完善的内容是反恐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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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新华社消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24日开始举行。《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等法律案将首次提请审议。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三)草案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提出的。
另据消息: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主要为“反恐怖”内容。
我国《刑法》中为什么要修改完善“反恐怖”内容?如何界定恐怖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有可能会修改和完善哪些内容?就与此次《刑法》修改的有关问题,记者分别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何秉松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讲师、 法学博士、人大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王秀梅女士,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追问:
记者问:什么是恐怖主义?什么是恐怖主义犯罪?
几位专家对什么是恐怖主义的概念都表示,尽管恐怖主义在人类社会已经肆虐了两千余年,正式使用恐怖主义的概念也已经有两百余年的历史,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何秉松教授在他的新著《恐怖主义 邪教 黑社会》一书中提到,目前世界上有关恐怖主义的定义有“数以百计”。他介绍,比较流行的几个定义是:1.企图影响政府政策或者企图胁迫公众以影响政府政策而实施的有组织暴力。2.为胁迫公众或者政府同意他们的要求而由团体实施的暴力。3.指企图通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以影响政治行为的象征性行动。4.恐怖主义使用武力、暴力,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以便通过恐怖、胁迫达到政治目的。这些定义对恐怖主义所强调的共同因素可以归纳为:一是暴力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二是制造恐怖;三是有一定的政治目的。
网上的一些代表性观点认为:恐怖活动是个人或集团为改变某些政治进程结局或实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暴力或威胁行为。恐怖主义旨在消灭个人和“震慑”他人。
王秀梅老师介绍说,虽然恐怖主义的定义还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但是国际法公认的恐怖主义犯罪有这样三大类:从事组织、实施绑架、谋杀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绑架劫持人质造成社会恐慌心理的犯罪;劫持航空器、危及航空和航海安全及公海固定平台安全,危害国际社会秩序的犯罪;使用炸弹、火器以及生化武器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犯罪。
记者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为什么要完善“反恐怖”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我国政府于今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在此期间我国还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从总体上说,我国《刑法》的内容与这几个公约的规定是相一致的,这次对《刑法》进行修改,主要目的是使有关惩处恐怖犯罪内容的条款更完善、更明确。此外,恐怖主义目前已经成了世界公认的一大公害,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还有一部分内容是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
对我国《刑法》为什么要完善反恐怖内容的问题,人大法学院的王秀梅老师说,美国“9 11”事件之后,国际恐怖主义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极大关注。“9 11”事件之后,我国响应联合国的号召正式加入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听到了中国加入这两个国际公约的消息,上课时我就对我的学生讲,我国的《刑法》有可能要做相应的修改。因为加入国际公约后,成员国和缔约国要履行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并行使一定的权利。不对《刑法》进行完善,当遇到个别恐怖主义犯罪应由我国行使管辖权时,就不能名正言顺地进行制裁。
据王老师介绍,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反恐公约的缔约国适用国际法公认的“普遍管辖权”原则惩治该类犯罪,也就是不管哪个缔约国发现恐怖犯罪分子,都应行使管辖权,采取“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即或者把抓到的恐怖犯罪分子引渡给罪犯国籍国、被害人国籍国或其他愿意审理的国家接受法律审判,或者依据本国的《刑法》进行审判。这就要求我们的《刑法》要有一套比较完整的针对恐怖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但是从目前的《刑法》看,这方面的内容还比较少或是不明确。
她说,《刑法》中目前直接与反恐怖犯罪有关的条款只有第120条,其他如爆炸、放火、绑架、投毒罪等,虽然也都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的某些行为方式,但是比较分散,也不十分明确。比如绑架罪,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还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达到其他目的?是绑架的一般人还是应受国际社会保护的人?都应该有区别。如果说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的是一般人,就应该视为一般性刑事犯罪,但是如果以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胁迫别人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又造成了社会恐慌的,就应该视为带有恐怖性质的犯罪了。再比如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类型之一的核材料方面的犯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犯罪”,但国际社会公认的25种国际犯罪中普遍认可核材料方面的犯罪是“盗窃核材料罪”。如果盗窃一般财物的,可以视为侵犯财产犯罪,并按照盗窃罪惩处,但是如果盗窃的是核材料,应属于侵犯财产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或国际社会秩序呢?这两者的危害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一般钱财丢失得再多,也不过是某一个人或单位受损失,而一旦被盗物是一定数量的铀,那就有可能引起世界恐慌。再比如近来在很多国家引起恐慌的邮寄炭疽病菌等行为该如何惩处等,《刑法》中还没有规定。所以我认为,修改《刑法》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还需要结合当前国际形势在犯罪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来完善、明确《刑法》中的有关反恐怖犯罪的内容。
记者问:如何界定恐怖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恐怖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何秉松教授在归纳新恐怖主义犯罪时认为有六大特征。他说,恐怖主义发展到今天,从其主流上看,已成为一种特殊的战争形式;恐怖主义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已经变得越来越野蛮、凶残、卑鄙无耻,越来越丧失天良和灭绝人性;他们使用的技术和武器越来越先进,并极力寻求使用大规模杀伤性和毁灭性武器来制造恐慌;恐怖主义者的策略也在发生变化,过去恐怖主义者在暴力事件发生后,往往立即公开声明对此负责,希望人们知道他们的名字而感到恐慌并引起社会对其目标的重视和注意,但今天恐怖主义者制造恐怖事件后却往往保持沉默或推卸责任;在打击目标上,他们已经由过去的随意性改为精心挑选,选择那些最能给人以致命的、毁灭性打击的并能引起人最大恐慌的目标;最后是恐怖主义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国际化的倾向。
王秀梅讲师说,恐怖犯罪的要件是这种犯罪必须使人们心理上产生一种恐慌、一种震撼,不是针对与自己有私仇或利害关系的某一个人或单位,有一定的随意性,有一定的政治目的。她认为,缺乏了这些要件就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比如某地发生了一起爆炸案件,判断这个案件是一般性刑事案件还是恐怖案件,要看它侵犯的对象是谁、客观方面的表现怎样?以及犯罪的主观意愿、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如果犯罪侵犯的对象是与犯罪分子毫不相干的人,并在与其毫不相干的对象中造成了恐慌,而犯罪分子的主观愿望正是如此,那么这种爆炸案件就应该视为带有恐怖性质的犯罪。
记者问:那么前不久发生在石家庄的靳如超特大爆炸案和最近发生在西安的麦当劳爆炸案应该如何定性?
王老师认为,石家庄特大爆炸案虽然死伤了上百人,但是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还是属于泄私愤、报私仇,死伤的人员中虽然有很多无辜群众,但是这些人还是属于在犯罪分子泄私愤时放任了他们的死伤造成的结果。这样的案件还不能视为恐怖犯罪,应该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最近发生在西安麦当劳的爆炸案件,调查结果还不清楚,如果犯罪分子与发案单位或某些与之有关的人有私仇,也应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性刑事案件。
记者问:从立法上看,对恐怖犯罪和一般性刑事犯罪在量刑上有哪些区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透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内容中就包括在量刑上加大对恐怖犯罪的惩治力度。
王秀梅讲师说,目前有战争、侵略、危害人类和灭绝种族四大类罪行,是属于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管辖范围内的罪行,现在世界上很多学者都在呼吁要将恐怖主义列入强行法的罪行,因为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危害,与某种意义上的战争危害已经有了近似之处,比如美国“9 11”事件引起的社会恐慌和对整个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已经不亚于一次珍珠港事件。
她说,由此来看,恐怖主义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危害非常严重的国际犯罪,在量刑上也应该是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
记者问: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如果美国抓住本·拉登,会根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制裁?
专门研究国际刑法的王秀梅讲师说,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合作的最直接的途径,是交付国际性的刑事机构进行审判,间接的方式是遵循国际法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这两个原则要求,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将恐怖分子加以引渡,或将案件提交本国主管当局进行起诉。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参加恐怖活动的人,无论参与恐怖主义犯罪的程度如何,在任何地方均无安全的容身之所。
结合美国“9 11”恐怖主义袭击行为,按照国际法规定的刑法普遍管辖权的原则分析,世界各国均可拥有刑事管辖权,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国家抓到了恐怖分子,都可以按照本国的法律起诉和审判,或是将恐怖分子交给请求引渡的其他国家进行起诉、审判。单从一国管辖权适用原则上分析: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结果地——美国,犯罪行为的策划地、预备地的国家都可依据属地原则享有管辖权,起诉、审理制造“9 11”恐怖事件的犯罪嫌疑人;从属人的原则看,所有在恐怖分子实施袭击美国世贸大厦和五角大楼、劫机以及参与预谋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的国籍国均享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国民在“9 11”事件中丧生,该国就可以按照刑事管辖权的原则,起诉制造“9 11”恐怖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行为人的国籍国亦可主张管辖权。此外,与“9 11”恐怖主义袭击事件相关国家也可根据保护原则主张行使刑事管辖权起诉犯罪嫌疑人。
王讲师说,至于如果美国抓到了本·拉登会如何制裁?“9 11”事件的发生地是在美国纽约。纽约州原本是美国废除死刑的州,但是在1996年已经恢复了死刑,所以如果美国抓住了本·拉登,在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纽约依照纽约州法审判拉登,其就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相关背景:
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几个反恐怖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公约》由序言和24条正文组成,界定了恐怖主义爆炸罪的定义。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在国内法律上将恐怖主义爆炸行为作为国内犯罪予以规定;规定了缔约国对对恐怖主义爆炸案件的刑事管辖范围;规定了缔约国如果不将国内发现的有恐怖主义爆炸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则必须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规定了对恐怖主义爆炸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等。
该《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专门打击恐怖主义爆炸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书,已有39个国家加入了此《公约》。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强调,中国《刑法》关于爆炸罪和恐怖活动组织罪等规定,与《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提出:对《公约》的第二十条第一款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这是江泽民主席在今年6月15日代表我国政府与俄、哈、吉、塔、乌五国总统在上海签署的。《上海公约》除了序言和结尾外,有21条正文和一个附件。正文主要内容包括:界定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定义,阐述了公约缔约国多边合作打击“三股势力”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
最新消息
昨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三)草案
就在本文截稿时,中新社最新消息说:昨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的说明。草案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加重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处罚,草案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制裁。草案增加一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恐怖性犯罪;对恐怖活动洗钱的犯罪活动;对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草案分别作出具体惩治规定。按该草案对邮寄炭疽病芽孢菌等恐怖犯罪活动,至少处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则会被处以死刑。
中国立法人员在会议期间将对该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据悉,草案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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