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为切实加强对本市车船使用(牌照)的管理,提高车船税征收管理现代化水平,近日,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关于联合使用机动车管理IC卡的通告》和《关于缴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征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动车车船税时,在公安交管局机动车IC卡中写录完税信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用户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检验、过户、变更等手续。
《通告》规定:
1、凡悬挂本市机动车号牌照的机动车所有人,含农用运输车辆、轻骑、摩托车,不包括委托农机部门核发牌照的拖拉机,自明年1月1日起在办理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时,必须持机动车IC卡,没有IC卡的车辆应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IC卡。
2、交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须持IC卡依法向单位坐落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地税务局办理纳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车辆,须持IC卡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手续;税务机关受理后在IC卡内写录相应的完税信息。符合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和IC卡,经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后办理免税、写卡手续。
3、新购机动车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在市交管局车辆管理(分)所的驻征点申报纳税并写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过户、变更等事宜时,一并查验IC卡的完税信息,凡IC卡中无完税信息的,一律不予办理验车及其他相关手续。
4、IC卡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管理卡遗失和损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补制;IC卡实行一车一卡,必须与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携带,公安交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将随车进行检查。5、没有IC卡的外地驻津车辆可凭机动车行车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应税拖拉机凭行车执照到所在地地税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6、2002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
《通告》同时明确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纳税期限内未按规定办理2002年度纳(免)税手续的,按新的《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曲明 赵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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