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实现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据了解,2001年11月16日《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国家经贸委曾于2001年8月3日颁布了《国家经贸委立法工作规则》。从《规则》实施情况看,立法工作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出现,有的司局以发文的形式而不是以经贸委令的形式发布部门规章;有的部门规章未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就对外发布;有的部门规章体例不规范,或者将应当以文件形式规定的政策性问题以规章的形式发布等。为此,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都亟需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予以规范。
这位负责人强调,制定经贸规章一定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权限;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严格依照《立法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凡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规章制定程序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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