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月7日电 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影响较大的河南商丘市“张萍集资诈骗案”今天在商丘市公开宣判。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判处集资诈骗犯张萍死刑,并于今天执行枪决。
1995年4月至1997年6月,原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酒厂女职工张萍以做粮食生意为名,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先后骗取马玉英等382户群众集资款共计1487万多元。除支付利息272万多元及退还部分集资户79万多元外,实际诈骗1135万多元。罪犯张萍用赃款购买豪华住宅楼两幢、进口帕萨特轿车一辆及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物品。1997年8月,张萍携部分赃款外逃,同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部门追缴赃款48万多元,其住宅楼两幢及家电、家具等物品折款98万多元,金首饰折款7200元,但仍有988万多元无法追回。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萍集资诈骗案依法审理后,于2001年4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萍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张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骗取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裁定,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张萍的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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