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0日电 国务院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哪些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条例规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相应的地震烈度等参数以及地震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管理方面,《条例》确立了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目前,我国取得资质的单位约有6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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