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青岛市政府推出《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了3部监督投诉电话。
青岛市的这个办法规定,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投诉: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的;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以及其他不满意行为。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青岛市要求,投诉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迅速帮助解决或查明原因,作出明确解释。同时,受理投诉的机关对于自身有权办理的事项,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对于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对于转办的事项,必须在1天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被投诉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要作出处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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