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揭露灵声信息台以不健康内容诱导青少年打热线电话赚取利润的黑幕,广西柳州市人民广播电台女记者熊倩在采访中先是被看大楼保安非礼,后又被灵声信息台主管部门领导马局长“软禁”,接着又被单位“精简”下岗。为讨回公道与尊严,熊倩一纸诉状把马局长告到法院,要求马局长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分钱。
这一分钱官司打了近两年时间。一审败诉了,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还是败诉。两次受挫,熊倩仍不气馁,继续将一分钱官司打到底。
2002年1月9日,法院又开庭了。这是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一分钱官司”。
少年入陷阱投诉到电台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1999年10月下旬,柳州市人民广播电台《龙城访谈》栏目记者熊倩接到一个六年级学生李帅投诉:他为了赢得高奖金(信息台,引诱青少年的一个幌子)补贴家用(因父母均已下岗),禁不住灵声信息台的诱惑,常被该台声讯小姐以不健康、色情、封建迷信的话拖延时间赚取话费,致使他20天打了1319元的电话。其实误入陷阱的青少年远不止李帅一人。月工资仅200多元的女工欧金凤,其儿子田涛在两个月时间内打灵声台热线电话,最长的一次打了6个小时,花去了近6000元话费,最后为此羞愧难当,离家出走。14岁少年韦骁迷上信息台的“姐姐”,“姐姐”给他寄了5元钱玩电脑,还约他吃炒螺,一个月打了1800元的电话……
在熊倩接到投诉信之前,《柳州晚报》就已发表了《家长学生,警惕信息陷阱》、《还青少年一片洁净的天空》、《多为青少年提供好环境》三篇文章,揭露了灵声公司信息台的不法行为。
采访女局长录音起风波
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促使熊倩下决心对此深入调查采访,她先后采访了柳州市电信局、市妇联、团市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他们都明确表示:灵声公司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应尽快加以制止和取缔。
但是,熊倩到灵声公司采访却多次被拒之门外。1999年11月15日上午,熊倩通过电话与灵声公司信息台约好后前往采访,结果发生了看楼保安对她非礼事件,最后求助110才得以脱身。
采访灵声公司未果,在得知该公司挂靠的主管部门为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之后,12月10日下午,熊倩转而去柳北区政府采访。
1999年12月10日下午5时30分,熊倩在柳州市北区采访结束后,北区民政局马局长在听说记者录了音后,非要熊倩将录音带交出才能走。在长时间纠缠后,无奈熊倩只得求助其单位的领导。在电台领导到达后马局长还是坚持原来立场,就是在柳州北区区领导和电台领导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马局长竟强行关门阻止记者离开。直到当晚7时55分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最后电台不得已把录音抹掉,他们才得以离开。
遭单位精简怒告女局长
尽管发生了两次不愉快的采访,但并不影响熊倩履行记者的天职。经电台领导同意,熊倩仍继续采访,并在《龙城访谈》推出了她的《话费风波谁是谁非》系列专访节目。1999年12月15日早上节目播出后,柳北区民政局马局长找到了电台的“某领导”,剪掉了涉及她的内容。当天下午,电台的“某领导”通知熊倩去一个美食城“坐坐”,说是对方来“道歉”。但到了那里,熊倩才发现是个“鸿门宴”,马局长对于道歉一事只字未提,倒是大谈她与“某领导”之间的友谊和交情,以及她家的权势等等。
熊倩的遭遇被广西《南国早报》的同行知道后,通过别的途径采写这一事件,在12月17日《南国早报》以《记者采访起风波,争议的焦点:能否录音》为题进行了报道。这下惹了麻烦,马局长当天就买了一摞《南国早报》来到电台,摔到电台“某领导”面前:“事情不是已经内部解决了嘛,你们怎么又捅给报社!”
这位“某领导”很难堪,把气发到熊倩身上,勒令熊倩写检查。台里召开先进评比会也不通知她参加。她想赴泰国探亲,公安部门要她开具单位证明,台里就是不给她盖章。在这期间,各种冷嘲热讽向她袭来。这年6月底,台里开会说要搞机构改革、精简人员,而且先从新闻中心“精简”。电台的名牌栏目《龙城访谈》记者组6个人一下被“精简”掉了5个,熊倩是其中的一个。
“难道是我的错吗?”思来想去,熊倩毅然提起诉讼,状告马局长侵犯了她的采访权,要求马局长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分钱。
2000年2月2日,熊倩将《起诉状》递交到柳北区人民法院。3月1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这回麻烦更大了。
索赔一分钱一审输官司
作为被告,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马晓明(女)局长在一审、二审的四次开庭中,她都没有出庭。
这场官司的争论焦点是:记者采访录音是否合法,马局长的行为是不是损害了记者的采访权和人身自由。在《民事答辩状》中,马局长作了如下答辩:
1999年12月10日下午约17点10分,原告在我处采访结束时,我无意中发现原告拿起桌上一台微型录音机,当得知原告录了音后。我要求原告将其录音消除,说明要录音应事先告知被采访人。但原告却一再强调她录音是采访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我请示了孔副区长同意后,叫来了柳北区司法局局长和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一起协调解决此事,原告也打电话叫柳州电台的方主任和小杨过来协调。这件事本身就说明这完全是一件普普通通的工作上的问题,是双方领导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不同看法的正常做法,是消除双方不同意见的最好渠道,根本不存在她要走我不让走的问题,更不存在我侵犯她的人权的问题。如果说侵犯人权,只能说是原告侵犯了我的人权。任何人的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采访更应该守法。一个人的讲话在他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录了音,这难道不是侵犯人权吗……
2000年8月17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熊倩诉马晓明案,9月1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柳北区法院认为:原告在采访时没有征得被告同意且在被告无准备的情况下录了音,这是不尊重被采访者的行为,被告在得知其谈话内容被录了音后有权要求原告消除录音。对于被告的行为能否构成对原告非法扣留、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属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以认定和处理。据此,柳北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驳回熊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熊倩负担。
熊倩不服这一判决,于2000年11月10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不服再上诉二审又败诉
2001年元月16日,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为熊倩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该所副主任黄宇奇和律师杨梦寒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一审法院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没有将证据交给对方当事人质证,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就是,一审法院在没有质证的情况下,作出没有证据支持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扣留、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的事实,不予审理,是错误的。
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限制上诉人的人身自由权,一审法院应当查明该事实,并认定该事实;被上诉人强行消除录音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作为普通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侵害了上诉人作为记者的采访权。上诉人是经过被采访单位以及被上诉人同意进行采访的,被上诉人也接受了上诉人的采访。
一般地,采访方式有几种:文字记录、录音采访、用摄影机进行采访。本案中,上诉人的录音行为只不过是采访的一种方式,用录音方式是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谈采访内容的复制。而且,上诉人是在广播电台工作,采访的工具是采访机,只要被上诉人同意人对其进行采访,就应该当视为上诉人可以用合法的手段进行采访。
2001年4月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倩的上诉作出了裁决,认为:一审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撤消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1年4月27日,柳北区法院重新公开审理了该案。8月30日下达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报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互有矛盾,并不能完全证实其主张。被告得知原告采访录了音,是曾表示过不将录音删除不让走之类的话语,但对原告未采取任何暴力强制措施不让其走,原告在听到被告的话后未离开办公室,并不能证实是原告限制其人身自由,也不符合限制人身自由的构成要件。”
不计金钱将官司打到底
“一分钱官司”,这恐怕是目前全中国乃至全世界标的最小的一起维权诉讼案。这一分钱在这里并不代表一个微不足道的货币单位。它是是与非、直与曲、美与丑、荣与辱的较量,也是对社会公德与良知的求证。
熊倩说:“我打这场官司,可以索取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20万,甚至更多。但我并不是为了要这笔钱。索赔多少都一样。我的目的是想用我这次采访遭遇,提醒那些为所欲为的官老爷们注意,他们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不能拿人民给他们的权力来欺压人民。”
二审已于1月9日开庭了,但判决还有待时日,输赢未卜,但熊倩已铁了心,她说:“这个官司哪怕100%的输了,我也要用101%的勇气将官司打到底,争取赢回我的自尊!”
■各方反应
在长达近两年的诉讼过程中,熊倩的遭遇通过新闻媒体的不断披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中国记协国内部自律维权处给熊倩寄去了有关法律文件,并写信说:“希望您取得胜利,我们始终会支持您的正当要求。”
广西记协给熊倩写信说:“我们的新闻宣传是为了弘扬主旋律,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新闻媒体与被采写对象的利益是一致的,应该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共同鞭挞丑恶现象。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被诬告、被陷害、被攻击的现象,是不能允许的。我们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人民法院一同保护记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使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实现。我们期待着这一件事能及时得到正确的处理。”
广西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财认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行为已明显构成了侵权。既然法院对原告列举的事实予以认定,就应对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予以认定。至于“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消除录音”这一认定是不正确的。在正常情况下,记者有权进行采访,一旦被采访者同意接受了采访,至于记者使用的是录音机还是笔记,那只是采访的一种工作方式。在采访结束后,采访对象要求记者消除录音也应是一种侵权行为。
广西万通事务所律师王典清认为:如果此案一审判决成立,将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法律所保护的舆论监督权将无从行使。
云南景洪市一位叫刘侠痴的老人来信说:“其实采访录音并不是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在采访中,马局长一定强词夺理,回答了有违党和人民利益的话,见不得人,所以采访完毕后心虚,故而强迫记者将采访录音抹掉,否则就不准出门。”
有一位姓何的下岗女工在法庭外告诉记者,她儿子也是经不起灵声信息台的诱惑,不仅在家里煲热线电话,到外婆家去也不例外,害得她用几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费来填话费。熊倩的官司四次开庭她都来旁听,一是希望熊倩能赢,二是想看看马局长到底是什么样的人物。她说:“这个马局长还认为有理,怎么自己不亲自到法庭上说?怕什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