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张共32万元的借条上分别有“借款人”和“代笔人”签名,可是市二中院依法判决:“代笔人”还清债务。1999年至2000年间,一对徐姓姐妹先后向燕女士出具了4张借条,其中3张合计30万元的借条上的“借款人”签名是徐姐,“代笔人”签名是徐妹。另一张2万元的借条则将姐妹俩的名字并列于“借款人”之后。燕女士将徐氏姐妹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
可是,在法庭上,徐姐失口否认收到过借款,且借据并非她亲笔所写。
燕女士除了借条以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徐姐已经取得了3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要徐姐作为“借款人”偿还32万元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而作为“代笔人”的徐妹也无偿还义务,所以判决徐妹偿还2万元,而另外30万元不了了之。燕女士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二中院认为,虽然燕女士有32万元的借据,但是没有交付徐姐的事实;而且徐妹也未经徐姐授权以“借款人”出具借条。现在徐姐否认曾经借款,因此不应该承担还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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