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日获悉,1995年5月至2001年12月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共对13宗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额总计50余万元。其中仅去年,9宗国家赔偿案件赔偿金额就高达41·8万多元。另据透露,深圳市中院今年还将首次尝试举行国家赔偿案件的公开听证会,以增加此类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趋势 国家赔偿案将按公开审理方式进行
所谓国家赔偿,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继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深圳中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也于当年5月成立。据悉,随着国家赔偿案件将逐渐按照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国家赔偿案件的透明度也将越来越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透露,该院今年将尝试对国家赔偿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将把赔偿申请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请到法庭上公开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今后也将推行公开听证制度”。
现状 多数案件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了解,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6年多来深圳决定执行的13宗国家赔偿案中,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有1宗,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有10宗,另有2宗是公安机关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当事人获赔的金额数百元至数十万元不等。从这些案件来看,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原因多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撤诉,或者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无罪。人民法院依法被判令作出“国家赔偿”的原因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最后当事人被认定为无罪。另外,公安机关承担赔偿是因为错误拘留当事人并立案后,未能收集到有效证据将当事人释放。而在以上情况下,当事人已被错误羁押少则数月,多则五六年。
问题 现有法律对确认程序的具体条款规定不清
深圳市中院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的有关法官告诉记者,目前国家赔偿案件审理难度很大,主要原因是法律上对确认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不够明确,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部门间还存在相互推诿、搪塞,甚至拖着不办的现象,赔偿法对不予确认的如何申诉亦无具体规定,致使当事人因确认不明确而无法进入赔偿程序。法院认为,要解决确认程序的畅通一是有待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完善;二是国家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确认申请认真地进行审查,而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推诿、躲避。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唐洁通讯员孔献之本版漫画/子瑜
-------------------------------------------------------------------------------- 新闻背景 国家赔偿受理程序
第一步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1·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第二步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步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步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