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铁路部门无座票售有座价为由将南昌铁路局告上法庭的南昌律师周欢,在一审败诉后坚持上诉,但周欢表示自己胜诉的机率很小。
周欢在解释胜诉机率小的原因时说,这场关于“无座票售有座价”诉讼的结果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因为各地每天都在发生向旅客出售站票的事件,这场诉讼虽然仅是一起个案,但它涉及到全国性的铁路票价问题,影响面极广。如果法庭认定无座票售有座价属“显失公平”,那将带来一次铁路全行业的旅客运输合同的更改和无座票价的重新确定。周欢的另一层担心是,按照专属管辖原则,这起诉讼从地方法院转由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将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周欢称,这更让自己对胜诉没有太大的把握。
在南昌律师周欢状告铁路部门以有座价出售无座车票一案中,铁路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据。
证据一:铁道部1994年119号文《关于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试行)》中规定,“在保证安全、正点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容许旅客列车硬座车厢超员运输,特别旅客快车始发不超员,途中准超员20%;直通旅客快车始发不超员,途中准超员30%;直通旅客列车始发准超员10%,途中准超员40%”。这份文件还规定,“优质优价列车不得超员”,非优质优价车“在始发站(或指定中途站)每个硬座车厢增加10个无座号”。
证据二:2001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1号令中,将“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列为“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原告周欢认为,被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明铁路部门可以出售无座车票,证据二证明铁路票价是由国家制定的,地方铁路局执行的是国家价格。但政府关于铁路运输的指导价中并没有明确“无座票”与“有座票”的原则,铁路部门亦没有将此进行细化。周欢说,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铁路部门以有座票价出售无座票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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