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自考生陈某,利用在校住宿之机,多次行窃得手,与同是自考生的女友曹某同居后,将赃物转移给曹某,于是曹某将部分赃物销赃。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窝藏、销售赃物罪,判处曹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陈某、曹某均是河北省来津学生,并在本市某大学高自考班学习。自1997年始至2001年7月4日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在校教学楼、图书馆、浴池等处趁无人之机或失主不备,窃取他人的图书、手机、电子词典等物及人民币661.05元。2001年2月始,陈某与曹某在校内某村租住一间平房同居。被告人曹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藏匿,并于同年6月在校区内,将300余册图书,3个计算器等物变卖,自得赃款900余元。2001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校图书馆内再次行窃时,被失主梁某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王飞智 刘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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