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于本月起正式实施了。近来有不少读者询问条例相关内容,为此就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几个关键条款的规定,本报记者昨天走访了有关人士,为您细解条例。
3种行为是见义勇为
据介绍,条例中规定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以下三种行为之一:(1)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2)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3)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3种办法奖见义勇为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条例规定根据其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奖励:(1)授予荣誉称号;(2)颁发奖金;(3)其他奖励。这三种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据悉,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其中荣获“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11条措施保见义勇为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条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要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
(3)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符合工伤范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4)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先行解决:(一)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医疗费用由行为实施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
(5)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使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由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先行支付医疗费的有关单位、机构,对加害人依法享有追偿权。
(6)公民因见义勇为受伤,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享受职工工伤待遇;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予以补助。
(7)公民因见义勇为致残,其伤残等级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有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其伤残补助由民政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予以补助。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拨。
(8)公民因见义勇为死亡,有工作单位的,单位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拨。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应有的抚恤。
(9)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在就业、入学方面,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10)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可持有关证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诉讼管辖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1)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记者李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