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春节将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春节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除注意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之外,还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具体计算加班工资的方法,应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0年4月12日下发的《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规定,折算出劳动者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即:日工资(元/日)=月工资标准(元)/20.92(天);小时工资(元/小时)=月工资标准(元)/167.4(小时);其中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而且特殊情况下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在折算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后其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按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计发。实行计件工作的应核算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的农历初一、初二、初三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初四至初七,安排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应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有关加班工资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拨打16812174热线电话查询,对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中的违法行为拨打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23030910。
初一初二初三加班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初四至初七安排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应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柳悦 陈红玲 冯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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