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生委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强调,要正确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子女的公民应当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意味着交钱就可以多生孩子。
这位负责人说,人口过多始终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只能采取从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经济限制措施。公民多生育子女,不仅增加了家庭负担,而且多占用了社会资源和社会公共投入,给予社会必要的补偿是应当的。多年实践证明,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手段之一。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违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惟一手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有其他限制措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与此同时,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在政策优惠、经济扶持、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采取这些措施,目的都是为了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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