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一果农种植的枣树苗在不知何故大面积死亡后,一口认定是周围的两家单位排污造成,并以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刘某、冯某系夫妻关系。据其诉称,2000年3月份,他们承包了津南区耕地220亩,并于同年4月引进冬枣种子和幼苗进行种植开发。2001年春,冬枣苗的出芽情况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冬枣苗的叶子渐渐发黄,随后大面积死亡。被告某油脂实验厂及某环境管理所地址与原告耕地相邻,且生产过程中每天都在排放废气。原告认为,其冬枣苗的死亡和发黄是被告炼油时排出的气体所致。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不了其冬枣苗的死亡是由大气污染造成的,同时其冬枣苗受损的数额不确定,故原告主张的冬枣苗死亡原因是大气污染造成的事实不能成立。本案属特殊侵权纠纷,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原告主张事实不成立,所以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在此事实基础上,法院依法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王飞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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