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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林业局动植物管理处斯副处长介绍,针对这种行为,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中还没有针对动物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因此应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但岳成律师事务所岳成律师及国家林业局赵胜利先生认为,这种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岳成律师说,根据《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他分析说,这名学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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