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妈妈联谊会诉丽江妈妈联谊会公益事业捐赠纠纷一案(本报曾作详细报道),经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美国妈妈联谊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由丽江妈妈联谊会将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的91.5万元人民币转到丽江地区慈善机构的专户上,由美国妈妈联谊会对该款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丽江妈妈联谊会将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的其他款项使用情况作详细说明并予以公布。原告美国妈妈联谊会诉称:1999年至2000年,美国妈妈联谊会为丽江地区救助孤儿,先后向丽江妈妈联谊会捐赠美金353217元及人民币1万元。丽江妈妈联谊会法人代表胡曼莉收到款后,未完全按美国妈妈联谊会的要求使用,且财务管理中账目不清,弄虚作假,公私混淆,伤害了美国捐赠者,亦损害了中国法律之正义。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公布丽江妈妈联谊会由社会捐赠而得的款项的实际数额(含美国妈妈联谊会及其会员捐赠款项)并详细说明用途;请由省级审计部门依法对丽江妈妈联谊会财务进行审计。2.将未按照美国妈妈联谊会指定用途使用的由美国妈妈联谊会及其会员捐赠的款项退回,转入美国妈妈联谊会指定的丽江地区慈善机构用于丽江地区慈善事业。3.丽江妈妈联谊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美国“妈妈联谊会”名称及其标识,勒令其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
被告丽江妈妈联谊会辩称:该案除原告方的第3项诉讼请求外,其余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动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妈妈联谊会与丽江妈妈联谊会均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社会慈善组织,原告自愿无偿向被告捐赠款项用于救助孤儿,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告辩称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要求驳回原告起诉,法院不予支持。在捐赠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捐赠协议,也没有明确委托关系,而因捐赠款项使用发生纠纷,法院为了依法公正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调整。对美国妈妈联谊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丽江妈妈联谊会有义务接受捐赠人美国妈妈联谊会的查询且应当如实答复并接受社会监督,但美国妈妈联谊会的该项诉讼请求扩大了诉权,改变了诉讼举证义务,而且法院无权指定上级审计部门重新审计,故法院不予支持。
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丽江妈妈联谊会给美国妈妈联谊会的财务报告,审计结论和支付凭证证明,丽江妈妈联谊会的财务报告中支付给丽江县教委及孤儿学校征地款的时间、次数及数额不符,存在不实之处,且违背了美国妈妈联谊会直接救助孤儿款项的使用范围,丽江妈妈联谊会应当尊重美国妈妈联谊会的意愿。据此,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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