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第五批16件废止的司法解释。截至目前,高法为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已经分五批共废止了106件司法解释。
废止一些不适应新情况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做好入世司法准备,确保审判工作适应入世需要的重要步骤。据悉,从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数千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天公布被废止的16件司法解释(目录另发),内容涉及金融、担保、证券等民商事案件审判和执行中有关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这些司法解释废止的理由都是由于其内容已有新的法律、法规代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这16件司法解释从今天起不再施行。(完)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第五批司法解释目录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第五批16件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否纠正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宜冻结证券交易帐户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不宜冻结、划拨证券经营机构在其交易资金结算帐户上的存款问题的函》。
以上司法解释自今日起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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