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饭店保安的指引,朱先生停放好汽车进饭店吃饭。没想到吃了一顿饭后,车内的手包不见了,汽车车窗也被砸碎了。 | 车位,这其实是一种有偿的“保管合同” |
昨天上午,朱先生到银行给被盗的存折挂失之后,找到本报诉说了这件事情的经过。
据读者朱先生介绍,4月3日晚,他和朋友到位于南开区红旗路的一家饭店用餐。当时,根据饭店保安的安排,他把车停在停车场后就上楼吃饭。大约21:30左右,他们吃完饭出来时却发现放在饭店门前的尼桑汽车的车窗玻璃被砸碎了,放在车内的手包被盗,被盗手包内装有数千元现金、护照、户口本和存折。
事发后,他们马上拨打110报警。民警勘查了现场并向朱先生做了询问笔录。
因为该饭店拒绝为这件事情负责,于是朱先生要求当时的值班经理为他们写了一个关于朱先生几人“在该饭店吃饭时,汽车停在饭店停车场被砸、手包被盗”的材料。
律师观点:饭店有义务看护消费者财物
杨仲凯律师介绍,消费者到饭店吃饭,是一种消费行为,作为经营者的饭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这种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实际上,在消费者和饭店之间同时还构成了一个保管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在的饭店一般都向消费者提供车位,虽然不收存车费,可实际上,这是一种有偿的保管合同,因为保管费含在了餐饮费用里。
消费者怎样证明自己究竟丢失了多少东西,这是一个举证问题,修车的票据是消费者证明自己车损的一个重要证据,到银行挂失也是丢失存折的证据。消费者可以在小偷被抓的时候向小偷主张权利,也可以在无法破案的时候向饭店主张权利,但是不能向两方同时主张。
饭店说法:刑事案件和饭店无关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与该饭店一位自称姓李的经理取得联系。
李经理表示,这件事情是一起刑事案件,和饭店无关,如果朱先生或是记者有什么疑问,应该直接向辖区派出所咨询。
民警说法:此事已立案赔偿属民事
对于该事情的处理,公安南开分局的工作人员说,这件事情按照刑事案件在辖区派出所立案,有关当事人的笔录已经取过了。
目前,此案正在调查阶段,一时间还没有结果。
至于汽车被砸、东西被盗一事的责任在谁,谁该承担这个损失,那属于民事责任问题,有待在事主与饭店对簿公堂时,由法院解决。(记者李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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