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算了两天利息
2001年9月13日,本市立达(集团)有限公司退休人员、70岁的邝耀林老人因买房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河西支行平江道分理处申请了小额抵押贷款,数额为10万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上注明利率为5.115‰,合同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从贷款之日按实际天数计算。到了2002年1月15日,老人提前还清了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是老人发现银行多算了两天的贷款利息。
邝耀林发现两天利息是这样多算的。按照银行规定的基本计算方法,他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的使用天数应为4个月零2天,公式应为30×4+2=122天。而银行在计算时却是按“4个月中的实际天数是122天(其中10月、12月为31天),加上2天,所以实际天数应为124天”,因此多算了两天的利息。老人说我与银行打交道多年,银行在计算利息时有规定:够一个月,按一个月30天算,够一年,按一年360天算。不够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算。他贷款10万元,也是这样按月利率5.115‰除以30天,为每天17.05元的。从2001年9月13日到2002年1月15日应按4个月零2天即122天计算,为什么银行在结算利息时却又将其中的两个月按31天算呢?
邝耀林在此期间还到工商银行围堤道储蓄所贷了一次款,这次是从2001年12月12日贷款,到2002年1月14日还清,其中12月是31天,但工商银行是按30天计息的,就是说只算了32天的利息。老人找到他贷款的分理处及分行零售处,他们都说他们的计算方法是对的,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的。
老人又找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一位同志听了老人的介绍以后表示,关于你的贷款利息一事,中行的计算方法对,工行的计算方法也对。老人一听急了:这是什么话!怎么能这样含糊其辞!总得有一个正确一个错误嘛。银行的同志说,你如果不同意,可打电话到北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再不同意也可以起诉。老人按照他给的电话,给北京打了几次电话都打不通。他只好来到河西区法院,递上一纸诉状。
法庭上找回公道
第一次起诉,邝耀林将平江道分理处当成被告,但是分理处不是独立法人,他只好撤诉。50元诉讼费退还了15元。家人劝他,一共才34.10元的利息,现在又损失了35元,算了吧。但是老人执着地再次起诉。
今年2月4日,70岁的邝耀林第二次走进河西区人民法院民庭。
一份证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第6节第37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得很清楚:“逐笔计息,存、贷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整年的每年按360天计算,整月的每月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 这一规定已经明确阐明了计算贷款天数的方法,也应视为行业必须遵守的行规;此外,工商银行的同类贷款计息单据也佐证了对实际天数的计算方法,故认定原告实际使用贷款为122天,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2天利息人民币34.1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今年4月15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一次返还原告人民币34.10元,诉讼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不仅是为了几十元
邝耀林一审胜诉了。然而他虽然讨回了34.10元的两天利息,但第一次起诉损失了35元,因此不算跑路等于还赔了0.90元。这事看来很可笑,但他认真地算了一笔账:我贷款10万元,多算一天就是17.05元,如果贷款1亿元,那么多算一天就是一万多元!这个数字就很大了。他告诉记者,在起诉状中他还要求法院判令银行对其他贷款人也要按正确合理的计算方法收取利息,但因未受其他贷款人授权,因此法院无法支持。但法院指出,此事虽然很小,但牵涉面很大。这位在外贸系统工作过多年的老人说:“我打这件官司不是为自己,不是为了这30多元,而是为了所有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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