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明市一位老工人由于身体原因病休在家,原单位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动离职的名义将其除名,于是老工人将原单位推上法庭。在一审中,“老病号”无奈败诉,佛山市检察院挺身而出监督执法,使“老病号”在绝望中看到希望,再次走上法庭,最终胜诉,用公正庄严的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疾病缠身 无力工作
聂和气,高明市三洲区人。1969年1月,聂和气从部队复员到高明市毛织厂工作。1971年,聂和气因患严重类风湿关节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毛织厂考虑到他的实际情况,照顾其从事守仓库等轻活。
1987年后,由于病情加重,聂和气已经无法从事正常劳动,不得不向单位申请,要求长期请病假。如果同意聂和气长期请病假,毛织厂就得负责其工资及相关福利,正是由于考虑这些因素,毛织厂没有同意聂的要求,声称只同意与聂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并要求其每年向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作为聂和气个人社会劳动保险费。鉴于自己的病情,聂和气逼于无奈,便与厂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停薪留职协议。此后,他先后又与毛织厂续签过两次“停薪留职”协议。
交纳了两年“管理费”后,妻子那微薄的工资越来越难于维持一家四口的日常开支,更不用说每年还要支付聂和气的巨额医疗费,因而聂的生活越来越艰难。聂和气再也无力向厂方交纳“管理费”了,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病退手续。毛织厂拒绝了聂的要求,并继续追讨“管理费”。
1991年2月28日,停薪留职期满后,聂开始回避与厂方接触,没有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也没有回厂办理辞职、请病假等手续。
病休在家 遭遇除名
聂和气在家休养治病一晃又是三年多。期间,毛织厂没有再继续追讨“管理费”,聂也乐得不用回厂理论。
1994年1月,毛织厂调整政工人员,由甘某负责有关工作。在工作中,甘某发现聂的停薪留职时间到1991年2月止,此后他再也没有回厂办理续签手续,也没有办理其他请假手续,于是便认为聂旷工多年,应按照文件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
甘某在征得厂长陈某、工会主席罗某两人同意后,于1994年7月8日用复写纸拟写了一式三份的《聂和气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认定聂和气自1987年来多次不听劝告,不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厂旷工至今达7年之久,违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经厂行政部门征求工会委员会意见,党政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聂和气按自动离职处理。该《决定》写好后,甘某便用自己掌管的企业行政和工会印章在《决定》上盖了章。
这样一份关系到职工最根本利益的决定书,在没有通知职工本人回厂办理相关手续、又没有经过厂行政会议和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下,仅经过个别人之手、便极其草率地作出了。一份存聂本人档案,一份送厂长陈某处存档,一份不知所踪。
作出这样的决定后,该厂既没有将决定送达聂和气本人,也没有向高明市工业局及劳动局报告备案。病休在家的聂和气,就这么不知不觉地失去了工作单位。
仲裁获胜 法庭败诉
1999年11月15日,高明市毛织厂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高明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还债,并于11月29日成立毛织厂清算组。
1999年12月7日,《人民法院报》、高明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登了破产公告。聂和气在电视上得知毛织厂破产的消息,便向毛织厂副厂长梁某查询,才知自己早已被工厂除名。莫名其妙地就没了工作,聂立即向高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并积极和毛织厂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2000年3月21日,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聂和气以高明市毛织厂作出的《决定》无效,其与单位仍存在着劳动关系为由向高明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同年8月2日,高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聂和气在1987年至1991年办理了请假手续,毛织厂为聂办理停薪留职是违法的,此后作出的既没有抄送相关单位,也没送达聂本人的《聂和气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应视为无效,聂和气仍然是高明市毛织厂职工。
对此,高明市毛织厂清算组不服裁定结果,向高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聂和气于1991年2月底停薪留职期满后,未按其与高明市毛织厂停薪留职的书面约定回厂上班,也未办理继续停薪留职或辞退手续,长期无故旷工,违反了劳动纪律,高明市毛织厂作出的《决定》,对聂和气按自动离职处理,符合《工会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应予支持,并认为,可以推定聂和气应当在1994年7月8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聂和气在5年之后才提出仲裁争议,远远超过了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60日。
2000年10月12日,高明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毛织厂清算组的诉讼请求。
如此的一纸判决无疑给重拾希望的聂和气泼了一盆冷水。拿着判决书,聂和气有些退缩了,一边是堂堂的人民法院,一边是工作了十几年的国有企业,他觉得自己那细小的胳膊拧不过这两条粗腿,更何况他连上诉费都拿不出来,他唯有认命了!基于这么个想法,聂和气没有提出上诉。
但这个决定对聂和气来说,是痛苦的。眼看自己年事渐高,体弱多病,家庭负担日益沉重,将来他依靠什么呢?想到此,他又有些不甘心。经过20天的痛苦煎熬,怀着仅有的一线希望,聂和气揣着判决书忐忑不安地来到了高明市人民检察院。
再上法庭 终审胜诉
高明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热情接待了他。在详细了解情况后,他们认为高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的确有误,应当受理。
2000年11月7日,经研究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监督。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他们发现聂和气现在手脚脓肿,关节高度变形,生活不能自理。毛织厂在完全不考虑聂和气的特殊情况下,不给予报销医药费,不按国家规定发病假工资、福利,不执行国家对患病职工办理病退的规定为聂和气办理病退手续,还违规强迫生活陷入绝境的聂交纳劳动社会福利保险金。同时,还滥用厂行政会议、工会委员会名义,暗箱操作,作出违背客观事实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又既不依法送达当事人,又不上报高明市工业局、劳动局备案,这一系列做法都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他们认为高明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
2000年11月30日,高明市检察院根据民事案件的抗诉程序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01年2月13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进入再审程序,案件似乎是峰回路转,聂和气又燃起了希望,耐心等待关系到他后半生的裁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指令高明市人民法院再审。
案件又回到了原起点,还是由高明市法院作出实质性的判决,聂和气又有些隐忧起来。很快事实证明了他的隐忧,高明市法院再次作出了和原审结果一样的判决。
接到再审判决,这回聂和气真的心凉了。案件经过了几个回合却还是这样一个结果,他想到了放弃。
然而,熟知聂和气家庭情况、熟知案情的佛山市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们却并没有放弃。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纠正曲解法律的个案,维护、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人民检察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他们鼓励聂和气再次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高明市法律援助中心伸出了援助之手,委派了一名律师无偿为聂和气代理诉讼。
有了这些鼓励和帮助,聂和气信心大增,再次提出了上诉,案件第二次到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回,公正的法律没有令他再次失望。市中院二审法院认定:高明市原毛织厂的《关于聂和气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侵害了聂和气的合法权益,《决定》是无效的,原审认定的超过诉讼时效也是不正确的。市中院作出了终判决:撤销高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聂和气仍属高明市毛织厂职工。
拿着终审判决书,饱受肉体、精神双重折磨的聂和气的确松了一口气,经过五个回合的较量,他感受法律终究是公正的,一直悬在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然而作为毛织厂的职工,工资、福利、保险、医疗等到底如何算,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钱,拿多少钱,想到这些,聂和气虽有些不安,但至少他心中还充满了希望和欣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