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一妇女过桥摔成伤残,认为自己的“失足”与政府没有履行职责有关,近日,将县政府的两个职能部门告上了法庭。
这位陶姓妇女在诉状中称,2001年2月6日晚上8时许,她回家经过泰顺县城关镇泰寿路13号附近一座石拱桥构成的路段时,跌入五六米深的溪沟而受伤。事后,经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其伤势为七级伤残。她认为自己所以受伤,与那段路灯损坏、拱桥又没有护栏有关。作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县交通局、建设局应对此事负责。在与这两个局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这名陶姓妇女一纸诉状将交通局、建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这两个局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8.7万元。近日,泰顺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行政诉讼案,但没有作出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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