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涉及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工作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来自全国法院系统的代表近日聚集深圳,就新形势下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实务展开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研讨会上回顾了中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以来,法院系统开展涉港澳地区司法协助工作的进程。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11月就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开展涉港澳司法协助工作,并率先从民商事案件入手,先后与香港、澳门签署了关于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及相互调取证据等三项“安排”,使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司法协助工作得以稳步推进。据不完全统计,根据上述“安排”,内地与香港法院之间相互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已逾1500件。
针对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形势,李国光强调,各级法院必须充分依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遵循协商一致、相互尊重、高效简便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安排”办理涉港澳司法协助事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会上介绍了实施涉港澳司法协助和审理涉港澳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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