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必须参加公益劳动;缓刑期间表现好的有望减刑,“不服监管”的将被依法收监……这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今天正式出台的《关于被判处缓刑、管制人员考察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核心内容。
据悉,这一对缓刑人员加强监管的《办法》,在我国尚属首部。它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缓刑、管制人员监管措施从法律上进行的细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今天称,这一新措施的出台,是人民法院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益探索,它对完善法律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借鉴意义。
据介绍,缓刑和管制刑是我国刑罚的重要措施。但由于当前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相对减弱,部分企事业单位关、停、并、转以及人口流动性加大,因此,强化对缓刑、管制人员的考察管理已逐步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将联合对缓刑、管制犯进行“跟踪”式管理。《办法》要求公安派出所要与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成立帮教小组,组织缓刑、管制人员学习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进行“跟踪”管理,填表归档备案。
同时,《办法》明确要求缓刑、管制犯必须参加公益劳动。规定了缓刑、管制犯最低公益劳动时间以及缓刑、管制人员每月必须有不低于8小时的集中活动时间。
《办法》规定,对在缓刑、管制期间表现好的缓刑犯、管制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减刑建议,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做出决定;对于不服从民警监管,再次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法规的人员,将依法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撤销缓刑,收入监狱并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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