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20日电:为加强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升国家科研计划的目标层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迎接加入WTO的新挑战,国务院近日批准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国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提出了对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要求,对于促进我国科研计划项目实施中大幅度增加自主知识产权产出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据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通过合理调整国家、单位和个人对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关系,进一步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速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规定》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科研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现状,对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了以下原则: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二、为确保科研项目成果切实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效益,国家根据需要,保留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转化和应用方案。
三、承担单位作为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转化项目成果、影响公众对成果的应用时,政府有权予以干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科研项目成果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并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实施单位或无偿使用,或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四、继续执行国家关于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政策。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承担单位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自主性,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权益,同时使国家、社会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为促进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将取得知识产权作为下达课题的基本目标要求,把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立项、执行、验收等科研计划管理全过程;要求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科研项目成果切实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为解决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申请、维持等费用的困难,《规定》明确,经财政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贴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