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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上午,浙江省高级法院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原局长罗鉴宇和浙江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李伯云送达了终审判决书。该终审判决书撤销了一审法院对罗鉴宇的死刑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罗鉴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驳回了李伯云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检察日报报道,去年11月9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在公开审理罗鉴宇、李伯云受贿案后,认定罗鉴宇单独受贿计人民币76万余元、港币10万元、美金1.5万元,共同受贿人民币200万元(其中属于其个人所得为120万元);李伯云共同受贿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属于其个人所得为80万元),并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罗鉴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美金2.5万余元;判处李伯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两人所得赃款及非法收入318万余元人民币、1.5万美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罗鉴宇、李伯云均不服,分别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罗鉴宇、李伯云的受贿事实再次给予确认,但鉴于罗鉴宇归案后的交代态度及所得赃款均已追缴,且因受贿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尚不确定等具体情节,认为罗鉴宇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据此,浙江省高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罗鉴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维持一审判决,同时驳回了李伯云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新闻背景:
罗鉴宇,男,浙江诸暨人,1945年12月生,1962年10月参加工作,1977年7月入党。曾任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嵊县县委书记,绍兴市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浙江日报社副总编辑,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等职。
经审理查明,罗鉴宇违纪违法的主要事实:
———在任绍兴市供销社主任期间,将500万元公款拆借给诸暨某供销社,解决其经营房地产中的资金紧缺问题,事后收受该供销社主任贿赂款5万元。
———为深圳某服装公司承包绍兴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于199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送的人民币8万元、港币10万元;1995年,将该公司提供的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汇票存入某信用社,将其中100万元的利差款13.02万元据为己有。
———任浙江日报社副总编兼报业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为某报社记者张某向浙江日报社推销住宅提供帮助,事后索贿30万元。
———将150万元公款借给浙江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徐某,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后收受徐某所送贿赂款3万元。
——任省新闻出版局局长期间,为某电子集团公司向浙江出版外贸公司借款1000万元和绍兴某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在省出版系统推销黄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5月间,先后5次收受任某送的人民币15.4万元,美金1.5万元。
———1999年,为嵊县人支某挂靠的某建筑公司参加某工程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助其中标。事后,与省委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李伯云共同受贿200万元。2000年1月,支某又送给罗鉴宇人民币2万元。
综上合计,罗鉴宇单独和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276.42万元,港币10万元,美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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