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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今天召开联席会议,分析2002年第一季度全国社会治安形势,研究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措施。
会议指出,2001年4月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2002年第一季度,全国刑事案件上升幅度下降了56.6个百分点,是近几年来案件上升幅度最低的一个季度;杀人、爆炸等暴力性犯罪案件同比下降,其中杀人案件下降3.9%,爆炸案件下降27.9%;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案件也有所下降,其中入室盗窃案件下降1.7%,发生在居民区的抢劫案件下降了2.6%;全国许多地方刑事案件立案数下降或持平。各地继续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在巩固去年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批治安不好的地方得到有效整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
会议强调,虽然 “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然要对当前治安形势保持清醒的认识,一些地方的刑事案件数仍在上升,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治安防范工作存在不少漏洞,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仍很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深入推进"严打"整治斗争。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充分发挥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作用,完善治安防范工作机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争取社会治安取得明显进步。
会议要求,搞好社会治安,必须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于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整治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综治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制度,对发生危害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部门、单位,中央综治办要向重大事(案)件发生地的省(区、市)综治委下达《重大问题督查通知书》,要求省(区、市)综治委进行督查。同时,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制度,深入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在地(市)、县(市)、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优秀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综治委(办)负责人等,要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给予嘉奖,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今天的会议。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王胜俊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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